【说·法】单位未足额缴社保,员工能要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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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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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老板,我决定辞职了。
老板
啊?公司对你不错吧?怎么突然要辞职呢?
小李
有件事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我入职时,单位明确说按我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试用期工资8000元,转正后10000元,但我最近查社保发现,公司还是按8000元的基数给我缴社保。
老板
按8000元是因为你首月工资就是8000元,缴费基数按首月工资来定,公司没做错啊。
小李
不管怎样,单位没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得给我经济补偿。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仲裁员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金,是其基本义务。不过,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常较为复杂。法律规定旨在推动劳动合同双方诚信履约,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若用人单位存在不诚信行为,拖延或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才属于法律要规制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金的,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是因客观情况导致计算标准不明确、存在争议,进而使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原则,参照上述精神处理。本案中,双方对缴费基数有争议,公司并非恶意不足额缴纳社保,小李要求经济补偿,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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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陆瑞 卫珏
原标题:《【说·法】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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