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保购药新政策:73种药品纳入省本级职工医保门诊单独支付范围

01-12 06:21

1月9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明确将73个药品纳入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并实施动态管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办〔2025〕24号)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将部分药品新增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办〔2025〕30号)要求,为做好省本级单独支付保障范围与新版《药品目录》的衔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独支付药品范围


省本级将注射用司妥昔单抗等73个药品(附件1)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认定流程


省本级选定河北省人民医院等12家门诊量较大、综合实力较强、医保管理规范的医院(附件2)作为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受理认定医疗机构(简称“资格认定医疗机构”)。参保患者申请使用资格时,需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的单独支付药品认定模块,上传身份证、门诊(住院)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资料,提交后携带纸质材料到选定的资格认定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现场核验。评审医师需核对患者身份,结合病历资料、病情及用药情况严格认定,并填写结果。


审核通过后,认定当日即可享受门诊单独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对患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待遇享受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期满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申报认定。


三、待遇标准说明


(一)起付线设置


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不占用门诊统筹额度,无起付线。同时具备慢特病资格和单独支付药品资格的患者,应先使用对应门诊慢特病额度(由评审医师从已认定慢特病病种中选定)。


(二)报销比例规定


省本级基本(含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按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在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支付段均按60%比例报销。


(三)支付限额管理


73个单独支付药品各设年度治疗费用限额,患者年度费用不得超过对应药品限额;使用多个药品时,限额单独计算,且计入本人年度住院支付限额。住院期间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费用,按省本级住院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政策宣传与解读


各参保单位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知晓率,引导患者提供真实病史材料据实申报,确保符合条件者及时享受待遇。


(二)规范使用与管理


建立“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符合用药条件但不执行单独支付政策时,可不实行该机制。


五、监测与监管措施


医保部门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加强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的分析监测;监控稽核部门强化监管,将使用情况纳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套取医保基金行为,保障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省本级单独支付药品政策停止实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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