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雅福黄金理财逾期风波:投资者百万资金难兑付 总部搬空引担忧

2025-12-19

年关将至,不少投资者未曾料到,与中国500强企业深圳金雅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雅福)相关的理财项目竟突生变故。


12月17日,来自全国多省的投资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此前他们通过金雅福购买黄金,并将所购黄金委托给深圳市博耀创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博耀)以获取收益,年化收益率约8%。


2025年11月起,部分投资者陆续发现理财产品出现延期兑付情况,此时他们才留意到深圳博耀与金雅福存在诸多关联。近期社交媒体上,关于金雅福资金状况的讨论日益增多,还有多名公司员工反映金雅福已拖欠两三个月工资及报销款项。


金雅福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当前形势不容乐观,但公司正在积极处理问题,同时也在与政府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12月18日上午,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联系深圳市盐田区相关部门,接线工作人员称,政府部门已全面介入,聘请了会计团队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警方也在对公司实施监管。工作人员建议投资者报警,并按警方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黄金“委托投资”:多名投资人遭遇兑付延期


据金雅福官网介绍,公司创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深圳,深耕黄金珠宝产业链,已发展成为集文创研发、智能制造、个性定制、智慧零售、黄金回收、黄金精炼及仓储物流等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贵金属综合服务商。


2025年9月,金雅福再次跻身“中国企业500强”榜单,凭借2024年561.20亿元的营业收入位列第437位。


正是基于对金雅福实力的信任,不少投资者选择参与其相关的“黄金委托”投资项目。


魏鸿波(化名)一家2023年通过金雅福线下门店接触到该项目。他告诉记者,投资需签署两份合同:一是向金雅福购买黄金的合同,二是将所购黄金委托给深圳博耀开展投资业务的委托合同,投资期限结束后,对方按购金金额连本带息返还。然而,整个过程中他始终未见到所购的实物黄金。



今年11月,魏鸿波发现一笔200余万元的投资款未能如期兑付,目前他的总投资金额已超700万元。“家里几套房子都抵押出去投资了,现在心里特别慌。”魏鸿波无奈地说。


刘书亦(化名)的投资金额相对较少。她表示,2018年左右曾参与过金雅福类似项目,中断数年后,2025年1月再次以“黄金委托”方式投资30万元,该笔投资原定于2026年1月到期。


兑付延期事件发生后,部分投资者发现,原本以为是第三方的深圳博耀,实则与金雅福存在多种关联。


天眼查信息显示,深圳博耀成立于2015年,股东及主要人员包括谢惠珍、丘荣元。在“金雅福集团”微信公众号2021年的文章中,图片显示有一位司龄满8年的员工名为丘荣元。


此外,在金雅福持股55%的广东华泰农兴农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丘荣元、谢惠珍也间接持有该公司股份,谢惠珍还担任公司董事。


实地探访:公司总部已搬离


12月17日22时许,《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前往金雅福官网显示的总部地址——世界金融中心大厦A座29楼,看到办公室大门敞开,室内几乎已搬空,仅剩下部分柜子和杂物。前台位置的“金雅福”相关字样已被摘除,仅能看到残留痕迹。


办公室门前张贴着物业中心12月12日的告示,称金雅福已搬离,与大厦的租赁关系终止。



随后,记者在大楼其他楼层的金雅福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承世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发现有工作人员正在连夜搬运办公物品。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在搬迁,但不会跑路。”


17日,金雅福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公司正在积极处理问题,目前也在与政府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记者从投资者处了解到,金雅福已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包括项目展期、资金转股等。



不过,部分投资者对这些方案并不认可。刘书亦表示,转股方案是将投资款转为金雅福关联公司的股份,但她对该公司的实际价值和未来发展能力持怀疑态度。另有投资超百万元的投资者告诉记者,自己不接受上述解决方案,正在等待后续方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金雅福董事长黄仕坤在资本市场也有动作。2025年,黄仕坤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斥资超1亿港元,成为港股上市公司东京中央拍卖(HK01939)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股票简称后更名为上善黄金。


12月4日,上善黄金公告称,黄仕坤通过全资拥有的公司于12月2日出售了上市公司8.09%的股份(4140.8万股),其最终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降至约57.19%。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上善黄金12月2日股价波动较大,最高价为3.510港元/股,最低价为1.12港元/股。


律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1月24日,“深圳金融”微信公众号发文指出,部分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假借实物黄金交易之名,违规开展“黄金委托”“黄金租赁”“黄金投资”等业务,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文章举例称,黄金珠宝经销商A以“黄金委托”为噱头,诱导消费者签订黄金实物购销合同,消费者购买黄金后不提取实物,随后与第三方B(与A存在业务或股权关联)签订委托合同,委托B开展投资业务,承诺固定收益,到期后交还黄金或现金收益。


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勇向记者表示,涉案公司以非真实的黄金消费等行为,开展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活动,并承诺固定回报,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受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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