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强制性国标发布 实名登记与飞行监管有新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 46761—2025)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GB 46750—2025)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两项标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明确了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激活的工作流程,对登记主体、登记管理与查询、注销、数据交换接口、等级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无人机在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均不具备飞行能力。该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要求无人机系统显著位置提示登记激活要求,具备激活控制、实名登记校验等功能,登记信息需包含所有者身份、产品型号、唯一识别码及使用用途等,所有者需在使用前完成登记激活操作。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标准明确了生产商、经销商和使用者各方责任,解决了“谁能飞”的问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则规定无人机应在开机后和飞行全过程主动向监管方报送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信息,以实现全程实时监管。标准要求无人机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能接收蜂窝、地面有线及卫星通信网络信息,信息更新间隔不大于1秒;还需具备防止识别信息和硬件被篡改的设计,起飞前识别模块失效则无法起飞,飞行中广播功能失效需触发告警并具备悬停、返航等处置能力,同时要滚动存储不少于120飞行小时的识别信息且不可手动删除,从技术层面解决“谁在飞”的监管问题。
两项强制性国标的发布实施,将从技术上解决无人机“谁能飞”和“谁在飞”的核心问题,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效落地,为无人机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关于过渡期安排,已销售使用的无人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要求生产厂家在标准发布起12个月内为存量设备加装识别模块,加装后给予36个月过渡期,期满后需完全符合标准方可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对新生产无人机自实施日起执行,已销售使用的从实施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保障使用者有充足时间补登记激活。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制定无人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适时开展微轻小型无人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标无人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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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政府网
原标题:《无人机实名登记!强制性国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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