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误工期365天,实际误工1138天,超期损失该赔吗?

2天前

一场意外车祸


让张某三年多无法正常工作


可当他索要误工赔偿时


保险公司却以鉴定报告仅认定365天误工期为由


拒绝全额支付



鉴定误工期365天


实际误工却长达1138天


这700多天的误工损失


到底该不该赔?


近日


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案件回顾


车祸致伤,三年难复工


2022年2月,建筑工人张某骑摩托车沿合山市往忻城县方向行驶至某路段时,被对向弯道超车的李某撞成多处骨折。之后三年里,张某经历两次住院和多次复查。2025年4月,鉴定机构评定他为八级伤残,误工期365天。


争议焦点


鉴定365天与实际1138天的博弈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截至定残前一日共1138天的误工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对此坚决不同意,提出以下理由:


1138天远超国家标准上限;


张某2024年1月已完成最后一次手术,却拖到2025年3月才委托鉴定,主观拖延导致误工期过长;


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期仅为365天;


张某受伤后账户仍有工资进账,无法证明持续误工,应按365天误工期、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


法院判决


基于客观事实,认可持续误工


合山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理由如下:


关于计算标准:张某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采信其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请求。


关于拖延鉴定:法院认为,张某虽在2024年1月做完最后一次手术,但后续医疗记录显示其存在股骨头坏死、骨折不完全愈合的情况,病情不稳定,当时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2025年3月委托鉴定符合客观实际。


关于误工时长: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根据治疗情况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张某伤情严重,庭审时仍无法自主行走,客观上确实无法工作。其受伤后账户收到的工资,实为之前工作的补发。



综上,法院采纳张某主张的1138天误工期,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证据是核心,鉴定并非唯一依据


一般来说,误工期指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需要治疗休养的合理时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医嘱,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来认定;若争议较大,可参考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情给出的误工期建议。但鉴定意见并非认定误工期的唯一依据。只要受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伤情持续未愈、客观上无法工作,就可主张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需有证据意识,注意留存劳务合同、收入流水、连续的病历及医疗费用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持续误工”的客观事实。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弥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生硬依赖鉴定报告,而是综合全案证据,查清客观事实,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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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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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鉴定365天,误工1138天,多出的700余天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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