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酒后启用自动驾驶功能,能否获得从轻处罚?

11-30 06:42

酒后启用自动驾驶功能


能否获得从轻处罚?


醉酒驾车时若开启智能自动驾驶,是否会降低对交通安全的危害?一旦被查处,能否因此获得较轻的处罚呢?


某天夜里,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闫某与几位朋友聚餐饮酒。结束后,他本想叫代驾,可查看代驾软件后发现价格偏高。又想到深夜路上车辆稀少,且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具备智能自动驾驶功能,能自动避障和保持车距,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然而,侥幸心理不可取。行驶至半路,他的车遇到民警设卡检查。经检测,闫某血液酒精含量超200毫克/100毫升,随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并被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如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已是常识。但庭审中,闫某一方提出,醉驾全程车辆开启了智能驾驶功能。他们认为,当前智能自动驾驶技术较为成熟,可按预定路线行驶、避障刹车,因此闫某虽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请求从轻判处。


那么,这一辩护理由是否合理?若闫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较小,能否从轻处罚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闫某确实开启了自动驾驶。即便其启动该功能,也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闫某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



原标题:《普法案例丨酒后开启“自动驾驶”能从轻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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