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 精神虐待属家庭暴力

2025-11-28

新朋友戳 ⇪ 蓝字关注我们哦!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日益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同时把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之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一段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前同居关系,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长期的精神打压、情感操控,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让我们通过最高检近日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看看司法实践层面如何厘清和认定这两个问题。


精神虐待同居女友致死 男子被以虐待罪追责


2021年,马某某与女友苗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双方关系稳定且有结婚意愿。然而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长期对苗某进行严密的情感操控和精神压制,比如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删除异性好友、随时报备行踪,还持续进行无端辱骂和人格贬损。不堪忍受的苗某曾两次自杀未遂。


2022年12月,马某某再次因琐事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苗某,导致苗某精神崩溃后自杀身亡。


2025年,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可认定为家庭成员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对“家庭成员”和“虐待行为”的认定实现了司法拓展。


关于“家庭成员”的认定:法院和检察机关认为,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稳定、持续的婚前同居关系,具备共同生活的实质,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精神,应认定为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这一认定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带”,让法律保护覆盖到更广泛的事实关系群体。


关于“虐待行为”的界定:本案明确,长期、反复的情感操纵、人格贬损等精神摧残,与身体伤害一样构成虐待行为。当此类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时,就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遭受隐性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


原文标题:婚前同居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记者:倪弋)


责编:陈芳馨


编审:段懿函


监审:董杰


猜你喜欢


点这里,看有多少个好友“在看”! ☟


原标题:《婚前同居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