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风波不断:前有兰世立公开叫板,后遇子公司一审败诉面临天价赔偿

2025-11-27

湖北前首富兰世立近期高调向金龙鱼“宣战”后,这家粮油行业巨头还未对此作出回应,目前正将注意力集中在子公司一审败诉的刑事案件上。


金龙鱼11月19日发布公告称,旗下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单位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广州益海总经理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广州益海需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


今年前三季度,金龙鱼实现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若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利润将受到严重影响。证券之星注意到,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选择上诉,金龙鱼也于11月21日针对该案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表示,安徽华文的损失是其与云南惠嘉内外勾结所致,广州益海才是被蒙蔽的一方。他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根本错误,广州益海会积极上诉。


子公司刑案陷入“罗生门”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围绕棕榈油交易展开的重大合同诈骗案。


根据《起诉书》,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4年间,云南惠嘉公司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贿赂安徽华文公司高管,将原本“先款后货”的交易模式非法变更为“先货后款”,之后又通过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对账函等手段,大量超额度提取并销售存放在广州益海等仓库的棕榈油,却未向安徽华文支付足额货款,造成安徽华文巨额经济损失。


检方认为,广州益海及其工作人员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收受贿赂,受贿后利用职务之便提供关键协助,在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掩盖了货物已被盗卖的事实,因此被认定为该合同诈骗案的重要帮助犯。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也认定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



图一 来自金龙鱼11月19日发布的公告截图


而在金龙鱼11月21日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上,房彦江坚称广州益海是被冤枉的。他表示,本案的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进行融资性贸易时,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的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试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安徽华文对所谓的“诈骗”行为不仅知情,还直接参与、配合,所以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的情况,“我司才是被蒙骗的一方”。



图二 来自金龙鱼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截图


在这次说明会上,金龙鱼方面进一步阐述了广州益海未参与合同诈骗案的核心依据。


金龙鱼方面指出,安徽华文高管收受贿赂后,不仅违规将交易模式改为“先货后款”,还直接指导并传递了用于提货的伪造文件,广州益海只是依据其指令行事的被蒙蔽方。此外,安徽华文在收到真实库存函后故意销毁,并长期用假报表欺骗审计,广州益海不可能知道安徽华文的高管及合同授权人员会从事这些造假行为。


金龙鱼还从客观条件方面提出反驳:广州益海的罐容约为16万吨,除去自用部分,可对外中转的不足10万吨,根本无法容纳指控中所说的百万吨棕榈油存量。而且,公司没有理由为安徽华文免费存储棕榈油长达十几年,况且棕榈油质保期较短,行业内从未有企业能将其存储十几年而不销售。


上诉理由直指一审审判不公


在说明会上,房彦江还列举了多项上诉理由为广州益海辩护。


房彦江首先强调,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处于被蒙蔽的地位,对所谓的“诈骗行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主观上完全没有犯罪故意。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采购棕榈油的价格都是合理甚至偏高的市场价格,并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最关键的是,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审计报告》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瑕疵,结论前后矛盾,还错误地用“期货价格”来衡量“现货交易”,人为选取极端数据,导致认定事实出现根本错误。


其次,房彦江还指出一审判决违背了基本的商业常识。


一是对进口贸易的商业常识缺乏基本认识,将合法合规的在途货物买卖与进口报关流程错误认定为帮助诈骗行为;二是作为贸易商,安徽华文进口棕榈油后数十年不销售,违背了贸易常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三是棕榈油保质期较短,不可能长期存放十多年而不变质,而且存储十多年仅仓储费就需要几十亿元人民币;四是广州益海的罐容约为16万吨,除去自用外,可对外中转使用的不足10万吨,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储于广州益海,这与基本业务常识不符。


上诉理由还认为,该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且一审判决违背了基本的刑事证据规则,采信证据存在根本错误。房彦江称,一审判决对在案证据和辩方证据中大量足以证实广州益海无罪的证据无故不予采信;对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明显不真实甚至不合法的证据,却坚持作为定罪依据予以采信;对于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仅以毫无依据的推定代替证据来认定。


金龙鱼方面据此表示,一审判决存在根本错误,公司坚持认为本案二审依法应当改判。


证券之星注意到,在说明会当天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公司方面还提到,其认为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承担18.81亿元损失赔偿没有依据,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柳德刚有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的行为。



图三 来自金龙鱼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截图


案件的最终定论需要等待二审结果。金龙鱼方面称,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公司将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由于案件目前仍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市场已经对此作出反应。证券之星留意到,金龙鱼股价自11月20日起连续下跌,截至11月24日,区间跌幅达到7.97%,市值蒸发约90亿元。(本文首发证券之星,作者|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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