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撞静止机动车,交强险有无无责赔付必要?

2025-11-23

在实际生活中,非机动车撞上静止机动车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此类事件中,交强险是否需要进行无责赔付呢?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分析。


(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


有一天,某甲骑着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由于操作失误,撞到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小汽车。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认定,某甲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小汽车车主某乙没有责任。然而,某甲却以自己遭受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方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评析


对于机动车是否应该对某甲承担无责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付。在这个案例中,机动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公益性,无责赔付并不以机动车处于动态通行状态以及受害人无过错为前提,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交强险“风险社会化分担”的本质。


首先,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保障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核心功能是通过“风险社会化”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这样可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无论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交强险都能发挥其“生命健康权优先”的保障功能,避免受害人陷入“救济不能”的困境。


其次,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看,《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即使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也需要在相应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并没有对机动车的“运行状态”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机动车是在行驶还是处于静态停靠状态,保险公司都需要在无责限额内进行赔付。在本案中,某乙的车辆属于“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某甲的碰撞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件),完全满足无责赔付的场景。如果以“静态停靠”为由否定赔付,就是对《交强险条例》法定责任的不当限制,违背了其保障受害人的立法初衷。


再次,从裁判结果的角度来看,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交强险的无责赔偿限额是有限的,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机动车车主不需要直接支付赔偿款项。在本案中,某乙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且无责,赔偿风险已经转移。某甲的损失共计1300元,其中医疗费980元未超过医疗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320元超过了财产赔偿限额(100元),所以保险公司需要赔付医疗费980元与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080元,剩余的220元由某甲自行承担。这种分配方式符合“无过错不担责”的原则,可以避免无责车主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失。


最后,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看,一方面,这有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一定的经济救助。另一方面,这也能够促进交强险制度更好地实施,提高公众投保交强险的意识,进一步发挥交强险在社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从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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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鑫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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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机动车撞上静止机动车,交强险是否需无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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