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卖家高价转卖还拒付中介费,法院这样判!

梁心慈作
中介人完成中介义务,成功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然而卖方却将房屋以更高价格私自转卖给第三人,还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定被告王某支付中介服务费1.5万元。
2024年6月,某中介公司促成李某、王某以及该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购买王某位于芜湖某小区的2套房屋,房屋总价150万元,定金5万元。三方约定,中介服务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支付,李某按房屋总价款的1.5%支付,王某按房屋总价款的1%支付。合同生效后,王某私自将房屋以152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赵某,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致使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某中介公司索要中介服务费无果后,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按约支付中介服务费3.5万元。同时,李某也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某中介公司与王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三方形成了中介合同关系。某中介公司促成了案涉合同成立,虽合同后来未履行,但中介人并无过错,不影响其收取中介服务费。而且,本案是因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李某作为购房者无过错,根据合同中“卖方解除合同的,由卖方承担买方的中介服务费”的约定,所有中介服务费应由王某承担。考虑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后续本应由某中介公司提供的过户、交房等中介服务费用应免除,让王某足额承担全部中介服务费有失公平,因此,法院酌情扣减中介服务费,判决王某支付某中介公司1.5万元。另外,因王某违约将房屋卖给案外人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王某应归还李某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及违约金。自知理亏的王某自愿向李某支付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及某中介公司对中介服务费部分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房屋买卖合同签完,卖家转头高价转卖还拒付中介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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