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顺路载同事出车祸遭索赔,法院判决引关注

2025-10-25

湖北十堰的王某出于好心,让熟人免费搭自己的车,谁能想到一场突发车祸,让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王某不仅自己的车受损,还被搭车的乘客索赔医疗赔偿十几万元。为何一番好意落得这样的结果?法院又会如何判定呢?


以下视频来源于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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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同事遇事故,被索赔十几万元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据悉,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他的两名同事因要去武汉办事,便搭乘了王某的顺风车。行驶途中,王某向右打方向过急,致使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王某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


民警勘查事故现场并了解受伤乘客和司机情况后,认定驾驶人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无责任。


民警介绍,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情较重,后被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王某却不认同。于是,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审理时,对于司机王某是否应承担受伤乘客医疗费用,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辩护意见。


原告张某坚称,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所以,他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都应由被告王某承担。


被告王某觉得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某搭车,虽然出了交通事故,但自己并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而且张某未系安全带才是其受伤的根本原因,因此不应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但无偿搭乘应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双方构成了“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也就是搭顺风车、乘便车,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无偿乘坐的行为。


法院指出,“好意同乘”本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机动车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避免因不当驾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磊介绍,本案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是无偿搭乘,依法减轻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60%赔偿责任,即7万余元,原被告均接受了判决。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体现了助人为乐的美德,值得提倡和鼓励,但过程中要把安全意识放在首位。



原标题:《一车主顺路载同事出车祸,遭索赔十几万元?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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