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中毒离世,同饮者是否担责?
约上几个好友小酌一番
本是件令人开心的事
但要是不小心喝多了
就可能引发悲剧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周某邀请黄某、邱某到倪某经营的餐馆吃饭聚会谈事,期间四人一共喝了两瓶白酒。饭局结束后,邱某付了聚餐费用,黄某、邱某、周某各自回家。当晚八点,家人发现周某情况不对,赶紧拨打120急救,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宣布周某死亡。经鉴定,周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mg/ml,符合乙醇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黄某、邱某、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某饮酒死亡,是从先前的情谊行为转化成了侵权行为,应给予法律救济。
周某是酒局的组织者,黄某、倪某、邱某是同餐共饮者。黄某、邱某作为共饮者,虽没有对周某不当劝酒或灌酒,但饮酒后没送周某回家交给其亲属照看,也没及时通知其亲属,没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倪某作为共饮者,虽然喝得少,但明知周某曾因醉酒出过事,还任由其在自己经营的餐馆大量饮酒,没尽到提醒、劝告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黄某、邱某、倪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他们各承担本案5%的民事责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基础疾病,却不爱惜身体,聚餐时过量饮酒,所造成的后果他应承担主要责任。宣判后,案件当事人都没上诉。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是为增进友谊、促进社交的社会行为,各方一般没追求产生法律效果的主观意愿。所以,共同饮酒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情谊行为顺利完成时,不受法律调控。但如果在过程中一方利益受损,法律就应给予救济,并规范调整该行为;否则,会出现有损害无救济的情况,有违社会公平。共同饮酒引发侵权的案件中,确定同饮者责任的基础是共同饮酒时有不当行为,如逼迫劝酒、灌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其喝,以及没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救助义务。
每个饮酒者
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饮酒时
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
并在合理限度内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标题:《男子酒精中毒身亡,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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