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共城:以案为鉴,强化安全意识守护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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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至关重要,每个人都要把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个人安全意识不足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庭通过明确责任、加强安全警示,向社会传递了“自身安全首要负责”的法治观念。
基本案情
2024年底,某村村民李某独自到本村与邻村交界的河沟刨树根。当时是冬季枯水期,河沟部分区域有水,李某常路过此地,以为水不深,就脱鞋下水,却不幸溺水身亡。事发时周围没人,几个小时后村干部路过,发现路边的电动车和鞋子,感觉情况不对,便在村微信群询问有无中午未回家的人,同时组织人手打捞救援,并拨打了110。
事后测量,河沟最深处达2.2米,公安机关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李某家人认为河沟所属村委会作为管理主体,没设警示标志,也没采取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村委会辩称,事发地是开放性自然区域,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其职责是公共事务管理,并非安全保障义务人。而且事发区域已设警示标志,日常也有人不定期巡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下水易发生意外,其死亡与村委会无法律因果关系。此外,村委会认为案涉河沟被村民赵某私自挖修,导致河沟变窄变深,赵某应担责。李某家人遂追加赵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动进入河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应预见不明水域危险,擅自下水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赵某擅自改造河沟,使河沟变窄变深,有一定过错。村委会作为管理人,虽称日常巡检排查危险区域,但未设明显警示标志,管理有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000元,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
自然水域安全风险大,切勿心存侥幸擅自下水。同时,呼吁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通过设置警示标识、加强日常巡查等方式,做好安全提示。下一步,辉县法院将继续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引导群众增强安全防护意识,筑牢生命安全防线,为平安乡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原标题:《法润共城丨以案为鉴 增强安全意识 守护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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