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高发期已至!呼吸道合胞病毒来势凶猛

2025-10-13

近日,不少网友发文称孩子感染了“呼吸道合胞病毒(RSV)”,甚至有孩子因此住进了ICU。

记者从上海市儿童医院了解到,近期因发热、咳嗽、哮喘等呼吸道症状前来急诊就医的儿童,比9月底高出了约30%。而近期呼吸科病房里阳性率居首的就是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患儿中最小的仅有1个多月。

医生介绍,前天接诊了一名5岁的呼吸道合胞病毒小患者,询问后发现其家中外婆、妈妈等也都有感染症状。

专家表示,本轮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从立秋后病例开始增多,开学近两周呈持续小幅上升态势。往年其流行期从10月中旬开始,今年流行期明显提前。

从门诊病例来看,感染呼吸道合胞病毒的孩子大多为轻症,一般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1到2周内可痊愈。不过,6月龄以内早产儿、免疫力较弱的少部分患儿感染后更容易出现中重度症状,严重时还可能导致肺炎、呼吸衰竭、脑炎等疾病,甚至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RSV感染的危害并不会随着宝宝出院而完全消失。大量研究证实,婴幼儿时期严重的RSV感染与儿童期乃至成年后反复的喘息和哮喘发作密切相关,一次感染可能影响孩子长期的呼吸健康。

因此,专家特别提醒,如果孩子出现高热不退、剧烈咳痰、呼吸费力等情况,务必要尽早就医。呼吸道合胞病毒可通过接触或飞沫传播,最常见的传播途径是鼻腔及眼部黏膜直接接触含有呼吸道合胞病毒的分泌物或污染物。

目前,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尚无特效治疗药物。专家强调,对于呼吸道病毒的有效预防,可以分为非药物防范和疫苗接种。

非药物防范措施包括: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衣袖或肘部遮掩口鼻;不随意丢弃带有分泌物的纸巾;勤洗手,避免聚集。在呼吸道合胞病毒流行季节,婴幼儿应尽量不去人员密集区域,尤其是儿童密集区域。

北京儿童医院感染与病毒研究室主任谢正德提醒,小孩儿一回家就赶紧抱抱亲亲是很危险的,因为大人可能携带病毒但无症状。如果有咽部不适,最好戴着口罩照顾宝宝,这样更安全。

专家建议,在流行季节前或流行期间,尤其针对一岁以下婴儿、有基础疾病的高危儿童,可在医生指导下接种呼吸道合胞病毒预防单抗。

以下是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评估、动态更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鼓励培育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服务业。

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规模。

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能源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发展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可以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

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协同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天然林保护,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优化森林结构,丰富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规范引导湿地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组织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提高生态产品价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洁净水源、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等自然条件,发展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采取减缓和适应行动举措,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预防和减轻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以及相关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环保产业。

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绿色低碳相关领域;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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