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助力科技发展

2025-10-12

近日,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30日起施行。




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浙江实施省科技计划、营造创新环境等方面,包括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培养科技人才等。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或中期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情况进行优化。



支持对象及范围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省科学技术奖励、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地方上升为国家项目等的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专项资金围绕国家和浙江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浙江重点领域,结合国家和浙江科技创新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点工作确定支持范围。


浙江省科技计划


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加强资源统筹配置,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前沿技术,开展有组织科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单个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经费,对绩效突出的项目给予滚动支持。支持创新主体组建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合计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省基础研究计划:聚焦补齐高质量发展短板,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省政府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的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生命健康专项项目资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省财政补助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别重大的不超过500万元,新苗项目不超过15万元。


省地协同项目:由地方为主组织实施,聚焦解决产业发展问题,提升地方科技创新效能。省和各地联动的省地协同项目,项目总投入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省市县财政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经费,企业自筹比例一般不低于1:2。



营造创新环境


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产学研融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良好创新生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等资助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励中,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项5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连续两年每年10万元,团队科技特派员连续五年每年10万元,个人科技特派员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实行年度包干制。软科学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科技合作项目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项目不超过60万元。


创新平台和人才:支持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引育科技人才,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创新平台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人才计划等资助项目。认定为全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每家200万元项目支持,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科技合作项目支持。对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实行分档资助,依托单位投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对依托宁波市属单位建设的团队,省级财政按照同档资助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人才计划人才奖励按有关文件执行。


除央地、省市县联动支持和稳定支持项目外,具体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补助比例


企业牵头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研发总经费的20%,高校院所牵头的产业化合作项目不高于50%,农业领域和山区海岛县企业可不高于40%。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比例应符合补助比例要求。



拨付方式


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左右经费支持。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实施周期2年内的项目可视情予以一次性拨付。



省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省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项目、科技合作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团队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相关改革口径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软科学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按不超过30%核定;项目验收后,评为“优秀”“良好”的,间接费比例可分别提高到不超过60%、50%,评为“合格”的,核定比例不再提高。


《管理办法》指出,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与科研人员贡献和研发进度挂钩,项目撤销应全额收回绩效支出,终止项目根据审计意见要求收回绩效支出。以创新联合体方式组织实施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可统筹一定比例的重大专项项目间接经费,用于创新联合体运营及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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