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夫妻都同意离婚,法院却判不准!

09-22 06:24

夫妻俩均同意离婚


法院:不准


近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夫妻双方未妥善解决身患重疾的未成年子女治疗问题,法院对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李某某与贺某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3年生育长女、2016年生育次女。


2024年2月4日,次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额叶 - 胼胝体巨大占位、双侧额部膜下积液,2025年3月24日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


2025年3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贺某某离婚,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贺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两个婚生女都由其抚养,李某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并分配70%的共有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婚生次女身患重病,正承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和家庭给予关爱、支持和全力救治。


法院指出,在这艰难时刻,原被告双方应放下争议,把精力放在未成年子女的治疗上,给予孩子足够关怀和安全感,为治疗和康复创造有利条件。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可能导致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被不合理分配,还会给孩子带来巨大冲击,不利于病情治疗和康复。


因此,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所以,雁江区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资阳中院,资阳中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关注离婚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况下,本案裁判打破了“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常规裁判思维,深刻体现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院不仅考虑了离婚对救治资金分配、未成年子女心理重建的实际影响,还从婚姻的社会属性出发,强调“婚姻不仅是夫妻的私权关系,更承担着抚养子女、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


通过暂缓离婚,引导夫妻双方停止纷争,共同守护患病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希望,既符合民法典“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精神,也以司法的温度传递了这样的价值:当家庭遭遇重大困境时,法律既保护个体权利,更倡导责任担当和伦理坚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公序良俗的双重防线,为类似涉及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的离婚纠纷处理,提供了兼顾法理人情的裁判范例。


原标题:《普法案例丨夫妻俩均同意离婚,法院:不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