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无货源一件代发被平台认定“恶意倒卖”,究竟冤不冤?
想开启网店生意
又怕压货占用资金
于是灵机一动搞起“倒卖”

没货没风险,无本净赚钱
可谁来为消费者负责呢?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打算经营网店的小廖看中了某电商平台,作为商家和经营该平台的方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还缴纳了3000元保证金。
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由正文以及公示于网购平台的各项规则等共同构成,明确规定,在事前未取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平台以外店铺商品来完成自己店铺内订单交易的行为,属于恶意倒卖行为。
若违规程度严重,平台可采取扣除1万元违约金的处罚措施。店铺多次出现“一般”程度违规则视为违规程度“严重”。
然而,小廖为降低经营风险,还是在平台上做起了一件代发的“无货”生意。客户在小廖店铺下单后,小廖直接把订货信息转给大山公司并支付货款,由大山公司发货给顾客。
2024年3月至5月,方天公司发现小廖商铺的交易物流信息显示来自第三方网购平台,便以恶意倒卖为由对小廖进行了两次违规处理,但小廖并未改正。方天公司进行第三次违规处理时,给小廖开具了1万元的违约单,后续还扣除了小廖的3000元保证金用于抵扣违约金。
小廖对处理结果不服,声称自己的店铺是从工厂直接发货,不存在恶意倒卖的情况,没有违反平台规定。方天公司则表示,2024年3月以来,平台获取到小廖的店铺向消费者发送的带有大山公司平台字样的物流短信,这能证明小廖的行为已违反公司平台关于恶意倒卖的规定,而且经两次开具违约单后,小廖仍继续违规,方天公司按照约定作出处理是合情合理的。
双方协商无果,小廖将方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所扣保证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廖通过平台接收到客户订单后,就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相应货品并支付货款,其行为符合平台对恶意倒卖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廖违反了服务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小廖在经过平台两次出具违约单后,仍出现第三次违约行为。由此可见,小廖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平台规定,却拒不改正,可以认定其违规程度“严重”,小廖应当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依法驳回小廖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各电商平台在经营模式、产品特色、物流服务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独特之处。电商平台以自身商誉作为商品信誉的依托,对潜在消费者产生了不同的吸引力。经营者在某一平台倒卖第三方商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在商品价格、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物流履约等方面的知情权和期待权,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为确保消费者在收到货物时对货物品质和来源不产生混淆认知,对恶意倒卖行为进行界定并禁止,有权依据平台协议对入驻店铺的恶意倒卖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诚信经营才能财源广进。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平台的协议规定,加强自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铺的审核和监管,通过技术防控、规则治理等方式建立系统的防范监督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电商经营生态。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商品时应选择正规电商平台,下单前注意查看商家信誉、评价记录等,收货后核实物流信息与订单信息是否一致,如遇到“恶意倒卖”情况,应注意保留证据,联系平台客服投诉,必要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文中所涉公司名称为化名)
作者:葛 娜(宿迁中院民二庭)
耿亚中(宿迁中院新闻处)
原标题:《商家无货源一件代发,被网购平台认定“恶意倒卖”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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