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诉讼记录“背调”获黄灯评价,公司取消录用被判担责

09-09 06:06

发出聘用函后,公司却以“背调”结果不合标准取消录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某软件开发公司因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应聘者损失,被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先生13200元。

2024年4月1日,某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聘请他担任量化开发一职,并明确了拟入职日期和工资等事项。张先生当日回函确认于同年5月6日入职。为了顺利入职,张先生在4月15日与原就职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还在4月23日在软件开发公司旁租了房、租了车位。

然而,4月26日,软件开发公司突然联系张先生,称公司只录用“背调”结果为绿灯或蓝灯的候选人,而张先生的“背调”结果是黄灯,不符合录用标准。

张先生赶忙联系“背调”公司,得知是因为自己有诉讼记录才被评为黄灯。张先生提出异议,原来这起诉讼是他曾因被骗取钱财而发起的维权民事诉讼,他在诉讼中是原告。张先生认为,仅因这一诉讼记录就给他黄灯评价,属于就业歧视,侵害了他的平等就业权。

之后,“背调”公司向软件开发公司发邮件修改了“背调”结果,称案件仅涉及民事诉讼,张先生作为原告和上诉人,程度较轻、风险较小,建议将“背调”结果由黄灯转为蓝灯。但软件开发公司仍拒绝录用张先生。

张先生认为软件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还给他造成了重大损失,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搬家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软件开发公司发出聘用函后,张先生有理由相信双方会建立劳动关系,为此他搬至公司附近居住并从原单位离职。但软件开发公司以“背调”结果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拒绝录用,违背了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张先生支出的房租、误工费、停车费、交通费,以及结合后续他入职其他公司的工资报酬酌定的失业赔偿,法院酌情判处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赔偿13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信是劳资关系的基石,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在招聘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发现求职者有诉讼记录就取消录用,这种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还会让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职场中要遵守诚信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用人单位发聘用函后与劳动者形成特殊信赖关系,劳动者据此做职业选择并为入职做准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事诉讼记录不是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诉讼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解决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机制。劳动者因行使诉讼权利被拒录用,会使其在就业与维权间陷入两难。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应基于岗位需求考察劳动者职业技能、工作经验等,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救济方式,不是拒绝录用的理由。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招聘,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

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从原单位离职后的工资收入损失、经济补偿、为入职新单位磋商产生的交通费、体检费以及放弃入职其他单位的机会损失等。本案中,劳动者为入职租房、租车位支出费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聘用,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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