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内醉酒猝死,物业是否担责引争议

202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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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晚,于某参加喜宴。21时8分聚餐结束,他坐朋友的车回到小区。21时20分,于某手拿喜糖独自走进所住楼栋。次日上午11时左右,公安局接到报警,在于某所住楼栋一楼拐角处发现晕倒的他。经医院急诊人员诊断,于某已死亡。


于某亲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事发当晚,物业公司没尽到服务区域安全巡查义务,没及时发现晕倒的于某并送医,十几小时都没发现报警,应对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认为事发当晚,于某所在单元电梯损坏,他无法乘电梯上楼,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于某符合醉酒后疾病猝死情况,因过量饮酒导致猝死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物业公司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于某虽死在小区内,但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小区公共财物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于某醉酒猝死与物业公司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所以于某亲属的诉求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死亡证明表明,于某死亡是醉酒后疾病猝死,足以认定其死亡与当晚过量饮酒有关。


于某亲属提交的电梯故障关停通知时间是2024年1月13日,未证明事发时电梯运行有故障,不能认定于某死亡与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有因果关系。


虽然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范围明确,不是万能的“救命职责”。于某死在步行梯一楼拐角处,楼宇内有电梯,该地点通常不是物业必经巡逻地点,要求物业公司发现并救助在单元门内步行梯处死亡的醉酒业主,超出物业职责范围,不应过分苛求物业职责。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预见过量饮酒危险,却不加克制,需对自身健康和行为负责。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于某酒后猝死与物业服务无直接关联。于某亲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于某亲属不服上诉,二审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若未履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应依法担责。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其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基于物业管理性质,对小区房屋、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等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其保持正常。于某因醉酒后疾病猝死,物业公司的管理、保障与他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服务合同虽有24小时巡逻约定,但于某晚上9点多回小区,因自身身体状况在楼道出事,无业主报警或求助时,要求物业公司随时发现小区内突发事件并救助,过于苛刻。所以不支持于某亲属赔偿请求,也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本案明确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基于合理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业主作为成年人,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这一裁判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有助于物业和业主形成合理权责预期,促进社区和谐。


物业作为管理服务提供者,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小区公共区域巡查,如楼道、电梯间、停车场等,夜间或特殊天气增加巡逻频次,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做好书面记录存档,必要时作为证据。加强对监控室工作人员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异常。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发现突发情况及时拨打120或通知业主家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法律风险。物业要在合同服务框架内高效、专业履职,加强与业主沟通,明确服务边界,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过量饮酒损害健康,还可能引发意外。参与社交活动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控制饮酒量,保持清醒自控,避免造成不可挽回后果。若饮酒不适,及时告知同伴求助,必要时联系物业或救援服务。


聚餐时亲友小酌正常,但成年人要对自己饮酒行为及后果负责。推杯换盏要有度,以案为鉴,理性饮酒,平安回家。


来源 | 诸城法院 、山东高法


原标题:《业主醉酒猝死在小区,物业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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