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店外用餐遭楼上泼不明液体,责任如何划分?

8月9日21时40分左右,在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的一家烧烤店外,王女士和朋友正在外摆餐桌用餐,楼上突然有人向下泼洒不明液体,王女士、她的朋友以及邻桌的多人身上都溅到了液体。随后,王女士等人报警。王女士的朋友被泼洒液体后,皮肤发红,当晚就去了医院治疗。目前,泼洒液体的男子已被找到,警方也已介入处理。

王女士说,当晚烧烤店主给这几桌人都免了单,还表示后续去医院检查、衣服干洗等费用,凭票据可以报销。烧烤店主称,泼洒液体的男子是楼上居民,30多岁,是因为嫌太吵扰民才这么做的。
那么,涉事男子高空泼洒不明液体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事男子高空泼洒不明液体,导致多人皮肤受刺激、衣物受损,属于典型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衣物清洗或更换费用等合理损失。若精神权益受损,还能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从高空向公众泼洒液体,危及多人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且无正当理由,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特征。在液体无毒无腐蚀性、未达刑事追责程度时,公安机关或可依此条处罚。
若经鉴定液体含有毒、有害、腐蚀性成分,高空泼洒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可能构成刑法第292条规定的高空抛物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若液体性质及泼洒方式有严重公共安全危险性,如属化学危险品、毒物且溅射范围广、危害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类重罪,情节严重的,可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刑罚更重。
烧烤店店主在此次事件中是否要担责?毕强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顾客有首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就餐安全。若事先知晓可能存在风险(如与楼上住户有矛盾或被投诉扰民),却未采取防范措施,就要对顾客的损害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若涉事男子本意是解决噪音困扰,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毕强律师称,男子可先与烧烤店协商,要求控制外摆时间、降低顾客喧哗声,或调整桌椅位置减少噪音影响。也可让小区物业或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要求商家整改。若商家超范围经营(如占用公共区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此外,男子还能通过录音、录像收集证据,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投诉,要求检测烧烤店噪音。若超标,环保部门可责令整改或处罚。
此外,男子还可提起行政投诉。毕强律师认为,若噪音扰民持续且协商无果,可拨打110报警。警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商家处以警告或罚款。若烧烤店外摆摊位占用公共道路或绿地,可向城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取缔。男子也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烧烤店停止侵权行为(如缩短营业时间、加装隔音设施),并赔偿因噪音导致的精神损害或健康损失。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博
来源|法治日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