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派出所”联合调处,化解员工纠纷,助力企业和谐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石花法庭在审前调解阶段,借助“法庭 + 派出所”联合调处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质检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件不仅涉及员工间的矛盾,还引发了激烈争执与法律诉讼,最终通过多方联动调解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周某与被告姜某都是石花镇某公司的员工。2024年11月8日,在公司车间内,作为质检员的周某因玻璃制化妆瓶不合格与姜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姜某情绪失控,拿起化妆瓶砸向周某腰部,导致周某受伤。受伤后,周某住院治疗两天。出院后,周某要求姜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500元,但姜某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周某将姜某诉至石花法庭。

石花法庭受理此案后进入审前调解阶段,调解员杨汉东查看卷宗后发现调解存在诸多难点。其一,周某及其丈夫和姜某都是厂内员工,争执被多人知晓并议论,双方都不愿让步,都想争个输赢。其二,虽经公司多次调解,姜某只愿赔付2000元,且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其他质检员处都能一次性通过,而周某多次不予核准,觉得周某是故意针对他,双方互不信任。其三,姜某称没有监控证据证明是他伤害了周某,存在侥幸心理,不愿主动担责和积极协商,认为无监控就无法认定其责任,这使得调解意愿受阻,加大了调解难度。

面对这些难点,杨汉东决定采用“法庭 + 派出所”联合调处机制解决纠纷。首先,调解员依法从派出所、公司调取多处监控证据,并走访公司员工,还原了案件事实,解决了姜某对案件事实的质疑。其次,石花人民法庭、石花镇派出所和石花某公司三方联动,将姜某和周某喊到调解室面对面调解。公司领导详细解释检测标准的合理性,消除了姜某对检测结果的疑虑,使其认清自身问题。石花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普法教育,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调解员杨汉东站在公正立场对姜某释法明理,他说:“你们都是石花人,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为这点小钱闹到开庭会加重负担。”经过多方努力,周某和姜某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书并现场履行。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充分体现了石花法庭运用“法庭 + 派出所”联合调处机制的高效与灵活。下一步,谷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法庭 +”调处机制的优势,优化调解方式,为案件办理提速,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图文:徐 升
原标题:《“法庭 + 派出所”联合调处, 化解员工矛盾,守护企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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