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男子瞒着子女转80%房产份额给再婚妻子,法院咋判?

08-13 06:45

夫妻一方离世后,共有房产若未分割,另一方再婚后未经子女同意变更房产份额,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子女起诉要求继承分割房屋,法院又会如何判定呢?


父亲去世,再婚配偶与子女起纠纷


1998年,张氏四兄妹的父母共同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张某名下。2003年,母亲去世,按法律规定,这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进行分割继承,但当时没处理,仍由父亲张某居住。



2008年,父亲张某和刘某再婚,两人婚后没育有子女,仍住在这套房子里。2022年,他俩在没告知四兄妹的情况下,向不动产中心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把原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产,变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占20%、刘某占80%。


而且,2023年1月以来,刘某多次带张某去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张某智力减退数年,还患有阿尔兹海默症。


2024年2月,父亲张某去世。四兄妹觉得刘某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就把刘某起诉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张氏四兄妹认为,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他们有权继承,并且父亲患阿尔兹海默症,多年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故意隐瞒四兄妹擅自带张某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应无效。


刘某辩称,2022年过户时,张某精神状态正常,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还要求分割继承张某的项链和戒指等物品。


法院:行为无效,重新分割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全部继承人还没就去世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前,该房屋属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登记的产权人在没经其余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房屋产权登记,侵犯了其余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应属无效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和刘某没经四兄妹同意,擅自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侵犯了四兄妹的合法权益。并且根据病史资料,张某此前已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法院有理由认为其办理变更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法院确认该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因为张某生前没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他去世。所以,张某在房屋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配偶刘某、四子女继承。考虑到张某生前和刘某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刘某可适当多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市场价值意见200万元和分割意见,依法酌定房屋归张氏兄妹按份所有,即各享有1/4的产权份额,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刘某要求继承分割的项链和戒指等物品,因缺乏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存款、投资等多种形式,夫妻离异或一方离世后,家庭成员可能因财产分配期望不同产生矛盾,影响家庭关系和谐。本案中,母亲离世后,房产没及时分割继承,埋下后续矛盾隐患。父亲再婚后,未经子女同意变更房产份额,导致子女与继母对簿公堂。


在此提醒,夫妻双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意愿,提前合理规划处理共同财产。同时,可通过提前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遗产纠纷。在遗产继承中,各方也应秉持诚信、公平原则,充分尊重各方权益,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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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普法】男子瞒着子女将80%房产份额转给再婚妻子,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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