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瞒着子女转80%房产份额给再婚妻子,法院判决揭晓
夫妻一方离世后,共有房产还没分割,另一方再婚后,没经过子女同意就变更房产份额,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呢?要是子女起诉要求继承分割房屋,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父亲去世,再婚配偶和子女起了纠纷。
1998年,张氏四兄妹的父母一起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子,产权登记在父亲张某名下。2003年,母亲去世,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继承,但当时没处理,还是父亲张某住着。

2008年,父亲张某和刘某再婚,两人婚后没生孩子,依旧住在这套房子里。2022年,两人没告诉四兄妹,就向不动产中心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把原来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成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占20%、刘某占80%。
而且,2023年1月以来,刘某多次带张某去医院看病。病历显示,张某智力减退好几年了,还患有阿尔兹海默症。
2024年2月,父亲张某去世。四兄妹觉得刘某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就把刘某告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张氏四兄妹认为,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他们有权继承,而且父亲患阿尔兹海默症,多年来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故意瞒着四兄妹,擅自带张某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应该无效。
刘某辩解说,2022年过户的时候,张某精神状态完全正常,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还要求分割继承张某的项链和戒指等物品。
法院判定:行为无效,重新分割。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起买的房子,虽然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去世后,所有继承人还没对去世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前,这房子就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登记的产权人没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变更房屋产权登记,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应该是无效行为。
在这个案子里,张某和刘某没经过四兄妹同意,擅自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侵犯了四兄妹的合法权益。而且根据病史资料,张某之前就有智能减退问题好几年了,法院有理由相信他办理变更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法院确认这个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因为张某生前没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他的父母也都比他先去世。所以,张某在房屋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要按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由他的配偶刘某、四个子女继承。考虑到张某生前和刘某一起生活,分配遗产时,刘某可以适当多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说的市场价值200万元和分割意见,依法决定房屋归张氏兄妹按份所有,也就是每人享有1/4的产权份额,由四兄妹各自给刘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刘某要求继承分割的项链和戒指等物品,因为没有相关证据,法院不支持。
法官说法

刘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外高桥法庭
法官
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存款、投资等多种形式,夫妻离异或一方离世后,家庭成员可能因为对财产分配期望不同产生矛盾,影响家庭关系和谐。在这个案子中,母亲离世后,房产没及时分割继承,给后面的矛盾埋下了隐患。父亲再婚后,没经过子女同意变更房产份额,让子女和继母闹上了法庭。
在这里提醒大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前合理规划处理共同财产。也可以通过提前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遗产纠纷。在遗产继承中,各方要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充分尊重各方权益,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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