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影视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地方法院探索新的司法保护措施

06-28 06:47

解决热播剧的知名制作和销售衍生品侵权问题,解决合作困境,引导当事人诚信为本;针对应用 AI 工具切成条运送他人作品,细化审判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托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形成“刑民同处”路径;针对未经授权改编流行小说制作微剧的问题,明确改编界限,规范创作根源...近年来,在护航影视产业知识产权方面,上海市松江区、长沙市开福区、浙江省东阳市、青岛市黄岛区、西安市雁塔区、无锡市滨湖区六地法院作出的有益探索,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司法指导。


影视衍生品应注意法律法规?


在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损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情况下,电视剧《亲爱的,爱的》是原告上海剧某文化传媒制作的知名影视剧,作权完整。本剧于 2019 年 7 月 9 日本在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播出,并在腾讯视频、爱奇艺等视频平台同步在线播放。其收视率和网络点击率创历史新高,并连续获得多项奖项。


该剧播出前后,原告还围绕该剧开展了各种商业合作和衍生品开发活动。后来发现被告武汉一家贸易公司未经其许可,未支付任何许可费,擅自使用该剧及其各种材料设计、开发、宣传、销售假称为该剧同款或同系列的产品或服务,严重侵犯其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法院。


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涉案电视剧的作权人。未经许可,被告利用涉案电视剧截图在互联网上宣传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在电视台和网络平台上播放,涉案电视剧获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播放量,可以确定该剧的标题“亲爱的,热爱的”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名称,原告还运营了与该剧相关的衍生品。被告在其网店销售模仿剧名等元素的商品,容易让相关公众误以为其销售的商品来自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创作难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和价格、侵权行为的特点、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况。 2 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庭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影视剧具有传播迅速、流量化的特点,剧集热播期间也是侵权行为频发的时期。本案涉及热门影视剧的攀附使用。 IP 在元素制作、销售、宣传和推广各种衍生品的情况下,被告利用热门影视剧和该剧的各种材料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和销售,假称该剧同一段或同一系列的产品或服务。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判断和认定侵犯了权利人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


本案裁判有利于引起相关公众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对同一个衍生品如影视剧的权利救济和法律法规的关注和思考,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确定过错责任是否构成侵权?


在腾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腾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热播影视作品《生活的乐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度某” AI 软体开发者。


如果用户输入了相应的内容, AI 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切割成软件 3 秒至 7 秒上下的短视频片段,存储在服务器上,直接提供给用户。另外,北京百某科技通过名字叫做 AI 成片技术支持用户使用上述侵权视频短片,快速自动拼接生成更多侵权视频,诱导和鼓励用户在各大平台播放和分享。


三原告主张被告北京百某科技利用涉案作品为涉案软件获取不当热度和流量,并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获得经济效益,损害了其基于涉案作品获得的合法竞争利益,因此以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开福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供应商是否构成作权侵权,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依据。以生成型人工智能服务供应商是否构建了适当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为过错判断标准,综合考虑当前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由此判决被告赔偿了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80 万元。经一审判决,三原告和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本案是利用人工智能商品切条运送他人作品的典型案例。法院应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司法挑战。本案以过错责任作为判断生成型人工智能服务供应商内容生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考虑因素,体现了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法律治理相结合的理念,为新兴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合一”审判方式的优势显现


在陆某、方某、季某侵犯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陆某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购买系统程序、影视网站模板等方式搭建了多个非法影视网站。另外两名被告季某、方某明知陆某经营非法影视网站仍然向销售赞片导航 CMS 系统化程序和多个影视网站模板,并提供程序技术维护服务,共收费。 6990 余元(其中季某盈利 2350 人民币,其余为方某盈利)。


未经影视剧作权人许可,陆某通过添加视频链接等方式,在上述影视网站上线。 12 一万多部影视剧供网站访问者随时在线观看,通过海外社交软件与非法广告主合作,在上述网站投放涉黄涉赌广告,使用虚拟货币按广告点击量清算并收取广告费。 148 万余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部分影视剧向作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陆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陆某未经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非法收入巨大;方某和季某知道他人侵犯了作权,仍然给予帮助,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侵权的特点、时间、利润等因素,判决陆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总经济损失。 88 万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现已有效。


本案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优势。法院不仅解决了被告的定罪量刑问题,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了涉及的五家影视剧所有者的民事赔偿问题。一方面,侵犯作权罪的被告被依法判处刑罚,形成有力威慑,筑牢影视版权司法保护的河堤;另一方面,通过刑事民事同步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得到处理,影视剧权利人维权路径得到拓展,权利人维权问题得到解决,各种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本案件的处理有利于清除黑灰产业链的盗版传播,有效保护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陈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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