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注定要“败诉”,为什么要“得到”更多?

06-21 10:14

原创 吴宗怀,吴文俊 上海高院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折腾了一年多,最后还是解决不了问题。法官,我们真的别无选择……”不认定工伤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公司以侵权为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不幸在法律上遇到了争议。一拿到这个案子,我就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


不幸的是,当事人“失劳”


原告王某是一名厨师。自2003年以来,他与被告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他被派往上海某高压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作。


2022年,根据公司的安排,王某负责一个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一日三餐。由于就餐人数众多,王某经常从凌晨3点忙到晚上。有一天,同事叫王某起床时,发现王某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后,他被诊断为左脑基底节出血和急性呼吸衰竭。经过治疗,他出院后仍然无法说话,右肢偏瘫。


“我弟弟没有结婚,没有孩子,和母亲住在一起,现在完全失去了工作能力。”出院后,王主要由哥哥照顾。因为他不能工作,他每个月能得到的报酬只是最低的工资。陷入困境的王希望通过工伤认定获得经济保障。


然而,预期的道路并没有通过。虽然劳动仲裁确定了相关的劳动关系,但随后工伤申请没有确定,行政复议维持了这一结果。


工伤认定的结果不难理解。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框架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如果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没有死亡后果,比如王某,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王某和家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向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索赔52万余元。


当事人多走一步,就会有更多的希望


在司法实践中,不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尚未达成共识:如果允许劳动者以侵权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架空,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设定目的;如果劳动者绝对禁止以侵权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可能无法给予劳动者全面的保护。


裁定驳回王某的请求看似简单高效,但王某的处境无疑会“雪上加霜”。考虑到原告生病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我们可以多走一步,为王某争取更多的援助空间。


合议庭最终形成了一致意见:劳动者工伤保险赔偿得不到支持后,可以根据侵权的构成要求对劳动者的要求进行审查和实体处理,考虑到用人公司可能存在强制加班、强制违章作业等重大过错。如果人民法院发现用人公司没有重大过错,将依法驳回劳动者侵权诉讼的裁决。


不久之后,合议庭正式决定将案件推进实体审理。


除了判决之外,还有另一个世界


虽然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但我很清楚,这个案件的最终走向不会如王所愿。“用人公司存在强制加班等重大过错”的法律要求的证明责任在王某,要达到“强制加班”的证明标准并不容易。


王某与家人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是担心未来生活缺乏保障。王某获得的救助空间在于调解。


按照调解的思路,我们与原、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王师傅被派到公司工作近十年,一直兢兢业业。我们非常同情他的痛苦。事实上,我们愿意做一些补偿,但他没有确定工伤,索赔金额相对较高……”被告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上海某高压实业有限公司真诚,充分理解和认同法院解决实际问题的想法。


仔细分析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态度,虽然有差距,但也有消除的空间,这让我心里有了底。双方调解最大的障碍是用人公司很难接受高额的经济补偿,但王某的康复费用和未来的生活保障确实需要很多钱。


我该怎么办?合议庭决定回到双方劳动关系的角度寻求突破,重新整理所有信息。我们找到了一个想法:根据相关规定,经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当时王某半年后符合年龄要求,适度的经济补偿和疾病退休待遇无疑是王某更好的解决方案。


我们向被告提出了建议,并综合考虑了协商方案,包括疾病退休和经济补偿。很快,被告给出了好消息。咨询社保部门后,他可以提前为王退休。此外,被告和第三人还同意在劳动关系终止的基础上,支付王某的一定费用作为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标准的援助补偿。


经过几轮反复讨论,合议庭不断沟通协调。最后,原被告和第三人签署了民事调解书。王某获得了27万多元的一次性补偿,并实际履行了退休等劳务关系。


事件发生后不久,王的家人特意来到法院赠送横幅表示感谢。王在家积极恢复健康,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工资。“一个月大概5000元,经济有保障,心里就踏实了。”


“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看着横幅,合上案卷,心中的烦恼终于消散了。经过十几年的办案,我一直认为同情心是法官应有的感受。法理就像一把尺子。我们可以清楚地测量是非,但我们不能测量当事人的困难。“执法如山”固然重要,但“执法如水”更要牢记,即使不是每一次努力都能成功,我们还是要尽力而为。


主审法官


吴文俊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审判人员,一级法官


原题:“如果注定要“败诉”,为什么要“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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