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建立网络数据安全防线,区检察院办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

06-21 08:47

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案件。检察官充分利用核查权,全面查明犯罪行为,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挽回被害单位损失,护航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数千万条数据被非法抓取


检察官深挖线索查明事实


A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技术公司。它独立开发了一个P系统,用于整合和分析相关数据,并以收费方式提供服务。


2023年6月,A公司监控系统突然出现异常,P系统在48小时内被高频浏览超过6万次,某专业领域相关重要数据约有1700万条被非法下载。A公司系统被迫关闭,数据服务业务瘫痪。A公司于2023年7月报案。


经调查,调查人员发现Y公司涉嫌重大犯罪。同年8月25日,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自动投案。但案件发生后,他拒绝供述,辩称“只是用爬虫来提高下载速度,账号是合作伙伴给的,数据不清楚要付费”。


鉴于本案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专业性强,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技术辩护”,检察官明确了犯罪构成,重点关注侵权人是否客观使用非法技术手段,主观上是否存在数据权属存在明知等关键点。同时,通过及时恢复杨某某微信、通话等电子数据,引导调查人员对后台的“查询日志”进行固定和提取,量化受害单位的损失。


经过初步调查,犯罪嫌疑单位Y公司成立于2019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是法定代表人。2023年5月,Y公司中标M公司“某某计划项目”,合同总价25万元。在项目合作过程中,M公司向A公司借用P系统临时账户,供Y公司查询上述项目的相关数据。没想到,杨某某在使用临时账号时,发现该系统的一些专业领域数据全面细致,资源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于是指示公司员工非法使用爬虫软件抓取并下载大量数据。经过鉴定,抓取数据超过1800万条。


最近,该案被移送到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检察官在回顾Y公司员工孙某某与负责人杨某某的聊天记录时发现,早在2022年7月,杨某某就接触到了A公司,知道了A公司系统的商业性质,知道系统数据是一种市场价值很高的商业资产。


面对检察官的审讯,杨某某多次辩称“A公司授权”、“账户具有导出功能”、“使用网络爬虫只是加速”。检察官随后进行了自我补充调查。通过询问第三方技术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询问受害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收集受害单位提供的证书,充分听取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建议,找出两个关键事实:


一是权限限制,A公司提供的临时检测账号明确限制(登录时间、查询数量、一次导出数据量等)。),但Y公司在48小时内高频浏览,抓取了1800多万条数据,远远超出了临时账号的授权范围;


第二,技术突破。A公司通过密码验证、下载范围、数字速度等方式对系统数据设置反爬措施。,即使是付费用户也只能获得页面数据,而杨公司则利用爬虫绕过保护,直接窃取系统底部的原始数据。


确认财产损失的准确性


对数据公司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围绕企业经营模式、收费价格等内容,承办检察官多次询问受害单位A公司业务负责人,并取得相关证书,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对“财产损失”的含义有了深刻的理解。经进一步调查,A公司在发现涉案系统数据被爬虫盗取后,被迫第一时间关闭系统,停止服务。在此期间,服务费损失明确为9万元以上,这是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事件发生后,虽然杨某某非法抓取的数据和相关介质已经被调查人员扣押保存,但数据一直处于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状态,根据计算机技术的作权证书和多份服务合同,可以证明A公司抓取的数据的商业价值高达1400多万元。虽然上述商业价值不能直接相当于“财产损失”,但实际危险也是刑法评价的内容,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因此,检察官认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被告单位Y公司和被告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授权,利用爬虫软件捕捉受害单位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公开庭审 法院教育


促使被告承认忏悔赔偿损失。


2025年3月26日,被告单位Y公司、被告杨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海市人大代表王娜、刘诚、人民监督员周琦麟、静安区数据局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应邀参加全程审理。


“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的生命线,但许多从业者对技术行为的法律界限有着模糊的理解。”在庭前准备中,检察官表示:“这次审判应该让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深刻理解,技术创新不能自带‘法律豁免权’,数据领域没有‘法外之地’。”


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作为数据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知法犯法,这种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大,检察官特意准备了一堂“行业警示课”。


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为主线,全面再现了控告事实。被告杨某某在接受公诉人的指控和法院教育后,在庭后向法官和检察官提交了《自悔书》,承认了指控事实,自愿表示认罪和处罚,并实际支付了14万多元的受害单位损失。日前,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Y公司罚款5万元;杨某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罚款3万元。


下一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网络和数据安全领域,以系统法律监督、智能技术支持、多元化协同治理为抓手,不断提高网络环境治理效率,帮助企业筑牢网络数据安全防线,为数字经济稳步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公司名称为化名)


记者:张琦


原标题:“帮助建立网络数据安全防线,区检察院办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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