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结婚检查出HIV,医生却上了热搜:背后的水,深!

06-14 08:59

作者:国馆


一位湖北婚检医生在网上发了一条信息:婚检的重要性,就是要坑死医生。


他的帖子很快就上了热搜。


根据这位医生的说法,几个月前,一男一女来做婚前体检,结果发现这位女士患有HIV。


但是这位女士强烈建议不要告诉她的未婚夫。


这位女士如此要求,自然有她的道理。


因为这涉及到她的隐私,她有权要求医生对她保密。


《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明确规定,未经感染者同意,医生不得将其感染信息告知他人。


事实上,不仅仅是病情,根据规定,连能推断出感染者身份的个人信息,医生都不能告诉他人。


母婴保健法》还规定:“医生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不适合结婚生子的疾病时,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提出预防、治疗和有效医疗措施的建议。”


但是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体检当事人,而非完婚当事人。即病人本人,但不包括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


因为患者的隐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特别是艾滋病毒有其特殊性。如果你不小心,你可能会给病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压力。


但没想到的是,这位医生严格尊重患者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做事,为这位女士保密,却迎来了无妄之灾,几乎是一场灾难。


原来这个女人和男人结婚后不久,男人发现自己被感染了。


男子一怒之下,威胁要“杀死”这位婚前体检的医生。


网上有一种说法,他已经拿刀去找婚检医生了。


这位医生被罚停职三个月,他向管理部门投诉。


这个人的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他也有他的道理。


婚前体检有什么意义?就是检查双方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结婚生子。核心目的是避免风险,或者把风险扼杀在摇篮里,而不是反过来。


HIV,这也是一种对婚姻和生育有很大影响的疾病。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传染病防治法》,HIV都是婚前应该告知的重疾。


假如隐瞒了什么,婚姻就无效了。


司法机关已经公布了这一案例:


四川雅安,一名女子婚后半年发现丈夫正在服用治疗艾滋病的药物,问问之下,男子在结婚前就已被诊断出患有艾滋病。


但是他没有告诉妻子,他的妻子也没有被感染。


妇女仍以“恶意隐瞒重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


最终,法院也确实撤销了他们的婚姻。


要强调的是,法院裁定的是“撤销”,而非“离婚”。


也就是说,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撤销后,双方的婚姻状况都是“未婚”,而非“离婚”。


它表明,如果一个人患有HIV,他确实有责任告诉另一半。这种情况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于情于理,也确实说得通。


毕竟,不管有多少困难,如果你得了艾滋病,互相隐瞒,结婚生子,不仅会伤害对方一辈子,还会给一个孩子的一生带来不幸。


每个人的安全都是重中之重,法律也赋予每个人健康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那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只有结婚检查的医生怎么说都不理会,不但落得内外不是人,还要受到惩罚。


或者在同一个地方,或者婚前体检。


一年前,医生发现这名妇女感染了艾滋病毒。


大夫告诉了那个人。


男人选择撤销婚姻。


妇女将医生投诉到管理部门,理由是医生侵犯了她们的隐私。


医师还被罚停职三个月,不得不辞职。


这种情况确实让婚前体检的医生感到不知所措。


怪不得这个医生会发文吐槽。


就像一场死局,无论说不说,总会得罪一方。


而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去投诉。一个准确的投诉,一定会受到惩罚。


还不能喊冤,因为都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相比之下,云南的医生要轻松得多。


云南省从 2021 2000年实施的新《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感染者和患者应及时告知配偶或性伴侣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不告知的;感染者不及时告知配偶、有性行为者等有暴露风险的群体,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尊重隐私,保护健康,婚前体检工作也要进行。


出台一些像云南这样的规章制度、机制和规定,每个人都可以少一些麻烦。


或者,既然婚检是双方共同参与的事,那就不如一式两份,一视同仁。


没有什么事情大喜,有事情一起面对,商量把事情解决了。


婚前体检的意义,本来就在这里。


也许事情不会那么麻烦。


即使有关法律和规定隐私权和健康权有一些尴尬。


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专业建议:健康大于隐私。


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


归根结底,人活着比什么都重要。面对健康,一些隐私需要妥协。


况且HIV很特别,对于另一半,对于家庭,对于下一代,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真的很深很远。


而且,把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诉另一半,也不是广泛的,对隐私的伤害也没有那么大。


另外一半是利益相关者,确实有必要了解一下。


说到底,两个决定结婚,携手走过一生的人,这一点最基本的坦诚是应有的。


那么,为什么主管机构对于婚前体检的医生发现一人感染艾滋病,告知和不告知另一半的做法,都要受到惩罚?


这背后的关键原因不应该是法律、管理制度相互矛盾的尴尬。


有关人员过于麻烦、不负责任、不当行为是根本。


因为有人来投诉,因为有人闹事,他们不好惹,所以让相对容易说话,容易处理的人做出让步,受一些委屈,方便安息。


这类谁闹谁有理的处理方法,实在是偏概全非!


这也是造成这种尴尬的根源。


身为执法者,要有不怕麻烦、不怕得罪人的责任。


唯有如此,大众心中“坏人需要有恶报”的单纯愿望才能实现,法律的意义才能显现。


在南宁的一个村子里,广西一韦姓男子承包 280 一亩地种植西瓜。


由于西瓜相继完善,大部分已经收获,瓜田里还剩下一部分没有采摘。


这个时候,村里有人来讨瓜,韦先生觉得村里的村民,几个瓜也不是什么大事,就送了。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村民间传开了,说韦先生地里的瓜不要了,免费摘。


结果,不仅村里的人,隔壁村的人也来了,背着麻袋,骑着三轮车,甚至有人开着卡车,涌进韦先生的瓜田,日夜抢瓜搬瓜。


地面上的劳动工具被破坏了,有些设施也被破坏了,水管也被破坏了…


韦先生和工作人员都拦不住,最后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报警。


这件事最后警方的具体处理方式,目前还不清楚。


总而言之,韦先生非常纠结,目前的损失先不说,明年要不要承包土地继续种瓜,很难做出决定。


多年来,“组队偷菜”的事情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有些部门在操作时,只图简单了事,不主持基本的公平正义。


明明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摆在那里,明明是非也很明显,但是由于坏人有一大群,坏人太不讲理,坏人足够无耻无赖,执法者只是想着马上把事情敷衍了事。


正是这样,让那些只要底线足够低,只要豁出去,总能占便宜,甚至有些上瘾。


湖北省武汉有一个 90 之后的小姑娘,大学毕业后雄心勃勃地回到家乡创业搞种植。


他借了几百万,承包土地种植南瓜。


起初,瓜田里少了几个瓜,小姑娘觉得都是乡下的乡亲,没有计较,也没有说破。


但是没有想到她的大度,却让村里的老人尝到了甜头,成群结队地去瓜田里偷瓜。


谁去晚了,摘少了,还觉得自己吃亏了。


现在被小姑娘抓住了,这些老人声称自己有高血压、心脏病,躺在地上打滚,寻求生命危险来威胁她。


小姑娘找村干部调解。


这儿还没有在村委会调解完,那里有人拿着刀到田里乱砍瓜泄愤。


小女孩创业之初,对各种困难都有期待。她万万没想到会被这些泼皮无赖的老人折磨得无所适从,最后连给工人的工资都给不起。


小姑娘报警,但是面对这些偷瓜的老人,警察也无能为力,只能口头警告,教育事情。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口头教育对这些人有用,那么他们也做不出既偷瓜又讹人的活动。


但是和河南一个种瓜的大叔相比,这个武汉姑娘又算幸运了。


河南种瓜大爷也遇到过类似的事,周围的村民,尤其是一些老人,把他的瓜地当作免费购买的地方。


有一次,我叔叔碰巧遇到一个老婆婆在瓜田里偷瓜。当他们被拦住时,他们拉了起来。偷瓜的老太太摔倒在地,把膝盖打破了皮肤。


还没等大爷打电话,老婆婆先报警。


由于警察处理的结果,大爷不但失去了瓜,还要赔偿妻子婆婆。 300 医药费用块钱。


种瓜大爷的妻子得知后,直接气得瘫坐在地上,失声痛哭。


这些人秉承赤脚不怕穿鞋的江湖经验,依靠自己年纪大、底线低、脸皮厚、敢耍流氓、敢胡搅蛮缠的不成文规则,赌一些检查人员太麻烦,不会真的拿自己怎么办,越来越猖狂,一次又一次刷新我们认知的下限。


而且还形成了一种“吃大户”的体验。似乎谁努力创造价值,就活该被他们缠上羊毛。


但是我们显然有章可循。


《民法典》明确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换言之,问题仍然存在于执法的一端。


如果我们的检查人员严格依法执行,完全可以对这些人进行严厉的处罚。


针对偷瓜行为,《人民日报》明确表示:“只要是偷瓜,就是违法的。如果偏袒违法者,不仅会给受害者造成双重伤害,还会主张违法者的气势,侵犯法律尊严。”执法者要严格执法,“经得起‘吃瓜人’的审视,经得起正义的考虑”。


可以说是一针见血。


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总是落不到细节,结果就是好人吃亏,坏人没有报应,老实人一次又一次被撞头破血流。


如果一直这样下去,尴尬的不仅仅是婚前检查的医生,还有种瓜的瓜农,而是我们所有人,甚至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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