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相约钓鱼,一人突发疾病死亡,同行钓友该不该承担责任?

06-14 08:18


近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一起因钓友死亡而被审理。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引发的


法庭通过综合审查


各种证据资料


被认定为被告的钓友


不存在侵权行为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拒绝依法判决


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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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钓鱼意外死亡


张小伟、彭军、刘政(三个名字都是化名)三个人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经常见面一起钓鱼。


2024年6月3日,三人相约前往重庆郊区钓鱼,当晚三人居住在钓点周围,以把握最佳钓鱼时机。


第二天5点左右,三人起床后分工。彭军去买菜,张小伟和刘政整理渔具去钓鱼点。6点左右,张小伟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而刘政在张小伟的要求下,帮助他在车里吃药,并把它送到他的住处休息。在路上,他遇到了从购物中回来的彭军。


同一天7点14分,彭军微信联系了张小伟的家人,通知他们病情,询问他们的病史。他们的家人说他们没有发现他们有严重的病史。随后,张小伟出现了大便失禁、发冷等症状,但此时他意识清醒,拒绝了彭和刘送他去医院的建议。


不久之后,张小伟突然开始吐白沫,7点49分,彭军拨打了120个电话。8点1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后,张小伟被宣布死亡,最终被确认为心肌梗死引起的猝死。此外,发现张小伟随身携带的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关节炎,缓解疼痛,与死亡无关。


张小伟死后,他的家人认为一起钓鱼的彭军和刘政没有履行他们的救助义务。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48万多元,然后将赔偿费改为5万元。



法庭:同行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涉及的第一次钓鱼活动没有策划人。三人参与的钓鱼活动具有自发组织、自愿参与、临时性等特点,活动不会有特殊的组织结构。彭军没有要求其他两个人服从组织和管理,也没有权利管理钓鱼活动,也没有从中获利。彭军不是钓鱼活动的组织者,他们在一起旅行。


第二,同事们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三个人基于钓鱼爱好一起旅行的主要目的是互相照顾,互相交流。他们之间只有普通人可以预见的合理注意义务。例如,他们应该承担及时帮助的合理注意义务,因为他们不小心掉进水里,被动物咬伤。张小伟是一个没有过去病史的中年人。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很短。彭军和刘政按照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要求预见张小伟死亡的概率,并立即采取行动,这显然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极限。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没有侵权,因此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内容已经生效。


钓鱼朋友之间的互助责任


不能超过必要的极限


法官建议,侵权行为的建立和错误的认定不应苛求同行人,也不应随意扩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定救助义务的范围。


本案被告不是专业医护人员,不具备确诊和抢救的专业能力。在无法定义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基于道德和友谊的救助措施符合一般理性人的常规认知,同行之间的互助责任应从常识和合理的角度进行评估,不得超过必要的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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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人相约钓鱼,一人突发疾病死亡,同行钓友该不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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