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特辑五一 | 华容法院发布了保护劳动权益的经典案例

05-02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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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权益


经典案例


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


华容法院选择三个经典案例


重点关注员工保险、农民工工资、员工伤害。


为用人公司划出法律红线


为劳动者点亮维权明灯


目录


01


在与公司约定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后,可以主张退款吗?


02


现场工作没有签订合同,能不能拿回工资?


03


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谁负责?


案例一


【基本案例】


2011年5月,宗某在一家燃气公司工作,直到2023年。在此期间,一家燃气公司没有为宗某缴纳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政策允许缴纳养老保险。宗某请求企业协助缴纳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并承诺所有参保费用由企业承担,与企业无关。与此同时,还声明:在补缴时间内,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争议,也不会以任何形式主张权益。随后,某燃气公司协助宗某,宗某于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自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相应滞纳金。


2023年,某燃气公司以宗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消除了与宗某的劳动合同。宗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燃气公司退还宗某支付的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的养老金和滞纳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庭审理】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具有社会统筹的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不能通过协议变更、放弃或排除。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费用都由原告本人承担,这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协议违反了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应当无效,被告应当依法为原告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华容法院向被告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了解后,与原告协商达成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2.6万元的养老金。


【典型意义】


随着当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在劳动和资本团队成长的同时,许多企业实现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以减少支出。为了获得更高的工资,一些劳动者将注意力集中在社会保障的“不必要”费用上,这是短期内看不到收入和结果的。类似于这种情况,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劳动者缺乏法律认同,自己缴纳社会保障的人不在少数。在实践中,甚至有一些劳动者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与企业约定以工资的形式缴纳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费不仅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还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变更、放弃或者排除。涉及变更、放弃或排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协议均无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应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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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基本案例】


一家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了湘阴县碧桂园二期部分劳务项目,闵某从一家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了部分水电安装项目。2022年3月,闵某邀请林某等三人到该项目进行水电安装。林某等三人于2022年3月进入现场,2022年8月竣工,其中三人工资由闵某造表后由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


2022年8月16日,闵某与林某等三人清算,出具结算单,闵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清算后,闵某多次延迟还款,林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工资49400元,并要求闵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审理】


经审理,华容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林某等三人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庭审情况来看,林某等三人在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建筑劳务公司向其三人支付工资,双方实际形成劳动关系。


根据林某等三人提交的考勤表、结算单等证据,建筑劳务公司仍有49400元未支付工资,因此判决建筑劳务公司限期支付林某等三人工资49400元和资金占用费。


【典型意义】


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劳务、承包等多种法律关系可能出现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层层分包和分包的情况并不少见。农民工拖欠工资后,各方主体互相推卸责任,但农民工的工资却处处被拒。2020年5月1日实施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在建筑领域的多层分包和非法分包中的支付。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商和施工企业可以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面对拖欠工资的问题,农民工要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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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基本案例】


2023年6月,郑某邀请谢某一起装修欧某的房子。2023年7月,谢某使用郑某提供的钉枪时,钉枪走火,造成谢某右手掌破碎性骨折和锐器贯穿伤。谢某与郑某、欧某就相关费用协商失败,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欧某支付166563.38元的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庭审理】


经审理,华容法院认为,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损的,应当按照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谢某受雇于郑某,在工作中受伤。郑某应该为谢某的损失买单。而且钉枪也是郑某提供的,郑某解释说钉枪至少用了5年,郑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注意到钉枪是否能继续安全操作。


谢某为欧某房屋装修,欧某应履行安全审慎义务,欧某未能证明为谢某提供安全工作条件,因此欧某对谢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一个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谢某要注意自己的安全,正确操作。他自己的疏忽也是造成危害的原因之一,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华容法院认定谢某的损失为31170.83元,被告郑某承担17144元的55%赔偿责任,被告欧某承担4676元的15%赔偿责任,谢某自己承担9351元的3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目前农村建房多依靠熟人承包商或临时帮工,体现了“人情社会”的信任关系,但很少签订合同。此外,农村建房装修作业中存在设备不完善、管理松散、安全措施少、风险意识淡薄的情况。事故发生后,业主和承包商经常相互逃避责任,无法保证劳动者的损失。因此,在提供劳动者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牢记“预防”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在工作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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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五一特别版 | 华容法院发布了保护劳动权益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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