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商店产品标注地名,为什么侵权?

04-27 08:16

"每个人在网上商店里卖的‘牡蛎A’和我们的‘A牡蛎’在名字上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显然是我们的商标。"


"A只是一个地名,我的产品用它的位置名和每个人的商标有什么关系?"


案件回顾


*图源网络


从2009年开始,A市牡蛎协会获得“A牡蛎”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类型为确认(地理标志)商标,商标产品制造区域为A市辖区确认水域。


后来A市牡蛎协会发现,林某在某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销售“A牡蛎”的产品,其产品关键词显示“牡蛎A”的标志,于是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潮安法院认为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识别程度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质量。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应当以被诉侵权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产地等特定质量的错误认定为判断标准。本案涉及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未经A市牡蛎协会许可,林某未确认其销售的商品产于A市。它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类似于A市牡蛎协会涉案商标的标志。通过在链接名称中设置关键词“牡蛎A”,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搜索“牡蛎A”获得被诉侵权商品的链接,相关公众很容易误认商品的来源。这种行为侵犯了A市牡蛎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支付A市牡蛎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法官提示


“地理名称”一般用于地理标志。 商品通用名称的表达用于指示商品来自某一地区。在中国,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以便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对商品包装和名称的审查,防止地理标志商标被附上,否则可能会因侵权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写:黄雪玉


标题:“网店产品标注地名,为什么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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