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法院普法大放异彩

04-27 08:15

西法在线 西陵法院


世界知识产权日


—— 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从2001年4月26日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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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技或文化艺术方面依法享有的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两部分:工业产权和版权(在中国称为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版权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在法律上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想要复制、翻译、改编或表演的人都需要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当成资产。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部门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元素组成的商业标志,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我国商标权的获取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并实行先申请原则。



作权是文学、艺术、科技内容的原创作者,依法享有其作品的民事权利。



专利和专利保护是指创造性发明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经法律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申请人授予该科技发明的专有权。科技发明被授予专利后,权利人有权拥有该科技发明。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其专利技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承诺销售、营销和进口。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意味着侵犯其专利,引发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失败,权利人或者利益相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要求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


专利保护采用司法和行政执法“平行运行和司法保障两种方式”的安全模式。各地区行政保护采用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方式,重点加大对人群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打击力度。


世界知识产权日


这个节日的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创造一个激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02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或传播其智力成果的行为。根据权威来源的安排,主要侵权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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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标侵权行为


假冒商标 未经许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应用于产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混淆。例如,假冒名牌商标包装设计。


伪造或销售侵权标志 包括他人商标标签、包装等的私人制造和销售。


侵犯商业名称 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类似名称,如公司注册、域名等。


案例


王老吉和加多宝是中国凉茶市场的两大巨头,商标权纠纷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原因是加多宝在没有王老吉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王老吉这样的商标,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王老吉有关。最后,法院判决加多宝侵权成立,赔偿王老吉的财产损失。


世界知识产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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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侵权行为的作权(版权)


盗版行为 未经授权复制、发行书籍、音乐、电影等作品,如抄袭小说情节或抄袭艺术创意。


非法传播 通过因特网或其它渠道公开传播他人作品。


案例


2021年5月,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检查兴庆区温州商城精品时尚广场二楼批发部时,发现出售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经调查,邱某某从2021年4月从浙江义乌市国际商贸城购买了7299册盗版复制品书籍,如《掌中宝》、《植物大战僵尸》、《米小圈脑筋急转弯》、《斗罗大陆》等。2023年5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侵犯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刑期3年,判缓5年,并处罚金0.5万元,银川市文化执法支队将与银川市公安局对案件进行判断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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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侵犯专利行为


专利未经许可实施 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技术,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和衍生产品。例如,模仿他人专利技术的机械设备。


承诺销售侵权产品 即使没有实际销售,展示或广告侵权产品也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


浙江某设备公司是山东某仓储公司制造销售的实用新权利人。浙江某设备公司认为门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被告行为侵犯其专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规范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通过对案外人某粮仓对双方争议技术特征进行现场调查核对。法院判决山东某仓储公司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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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其它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 保密信息,如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技术公式、客户名单等。


方便侵权 知道是侵权产品仍然提供仓储、运输等支持。


知识产权的变相应用 模仿他人的智力成果,以非直接的方式避免法律约束。


侵犯商业秘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技术配方、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


方便侵权:明知是侵权产品仍然提供仓储、运输等支持。


变相使用知识产权:以非直接的方式模仿他人的智力成果,避免法律约束。


03


法官提示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旅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是守护者。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法官郑重提醒:知识产权不是遥不可及的法律概念,与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设计,还是创作者写的文字、绘画,还是品牌精心打造的商标,都体现了智慧和努力,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和商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侵权风险;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要保留各种证据,如手稿、创作信息等。,以确保他们在维权时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消费者也要尊重知识产权,拒绝购买侵权产品,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们需要携手共进。让我们以法律为武器,以行动为力量,共同守护创新成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原标题:“看看!4.26 全球知识产权日,法院普法大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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