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市公开征求国有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

04-12 09:15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投资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哈尔滨市城建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邀请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建安全优质项目。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合理工期不能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重点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过程,保证工程功能标准,保证工程按时竣工。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其中建筑预制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 7 天 / 层次,不能少于 5 天 / 层,的确由于实际需求低于实际需求。 5 天 / 第一层,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企业质量、技术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批准后实施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非住宅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件的变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企业或者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图纸审核公司审核。未通过图纸审核的,不得施工。


另外,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公司或项目经理现场带班制度,落实危险部分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技术规范专家论证制度,制定重要环节、关键工序、危险部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联系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未密封盖平或未清洗的车辆,


不要离开施工现场


施工企业严格管理粉尘污染,确保根本规范。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得到工作岗位或开挖,封闭设备损坏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封闭平整的车辆不得离开施工现场,未清洗的车辆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同时,施工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督促运输车辆纠正违规行为。拒绝纠正的,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加强危险分部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控制。其中,实施防止高空坠落的措施。需要建立整体方案。总承包商应结合《黑龙江省建筑高空作业防坠落安全手册》等相关文件,制定防坠专项方案,明确分包商防坠落责任,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指示恶劣天气下停止作业活动。


与此同时,严格控制重大风险工作安全。为落实防护措施,分包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实施土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维修)安装、起重吊装、高空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有限空间作业、焊接(火灾)作业、生产用电等重大风险作业。


如发生安全事故,将全面实施停工检查、警示约谈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重大违法行为,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涉案项目停工整改。同时,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涉案单位的其他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如有安全隐患,依法勒令停工整改。事故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方可复工。


与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联合处罚。认真落实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在事故调查期间扣留有关企业的安全许可证,限制有关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认真落实对事故企业和人员资格的处罚,暂停其资格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撤销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今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事故项目不得参加市级奖项,不得申请省级以上奖项。事故责任单位不得在一年内评为优秀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优秀”以上公司。


另外,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情况书面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倒查机制,通过事故调查和执法检查监督,发现负有监督责任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究责任”和安全生产“四不放过”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记者: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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