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车位安充电桩被拒绝,物业拒绝配合,法院判决!
现在的新能源汽车
已经成为汽车消费的主流
安装充电桩的需求随之增加
桂林市某小区业主购买
新型电动汽车之后
希望在租赁停车位安装充电桩
遭到小区物业公司的拒绝
谈判失败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件
罗先生居住的社区是桂林市某单位职工居住的社区。管理社区的物业公司通过出售或出租车位来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2024年2月,罗先生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物业公司租用了14个月的地下停车位。
随后,在申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过程中,罗先生需要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同意安装,却被物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认为罗先生只是停车位的承租人,不是停车位的所有者,不同意他在租赁停车位安装充电桩。
罗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未果。他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物业公司诉讼,要求法院责令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同意在出租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并配合施工。
法院审理
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防止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降耗的背景下,应当肯定罗先生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行为,以响应国家相关战略要求。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罗先生作为停车位的承租人,有权在其停车位上安装与新能源汽车相匹配的充电桩。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绿色原则,积极为建立和完善充电设备提供便利。
罗先生申请在长期租赁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是一个合理的需求,也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排除行使申请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权利。此外,物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停车位所有人或社区行业委员会不同意租赁出租车位所有人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是安装充电桩的重要环节之一。罗先生租赁的停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能得到停车位所有者的同意,以及后续的消防安全,取决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现场调查和后续判断,而不是物业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法院不会支持物业公司拒绝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根据安装充电桩的有关规定,在有关职能部门需要的材料上盖章并配合。
物业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的推进,新能源汽车越来越受欢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离不开便捷的充电设备和配件,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业主要求依法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应当配合,提供便利。同时,加强对充电桩未来使用安全隐患的调查和控制,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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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租用车位安充电桩被拒绝,物业拒绝配合,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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