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离婚后归一方,房贷还要一起承担吗?
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借钱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他们提供担保。之后双方离婚,同意房子和房贷归男方所有。结果男方没有按约还款,导致银行扣除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一起偿还债务。他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琪和小健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房子。付完首付后,他们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剩余的房款。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琪和小健签订了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收到贷款后,未能按时向银行还款,导致银行计划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扣除76万元。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琪和小健未能按照合同偿还贷款,导致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构成违约。他们应该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所以他们一起起诉法院。
小琪辩称,他和小健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同意离婚后,房子全部归小健所有,房贷也由小健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小健未能按时还款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健偿还,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产生的抵押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虽然小琪和小健已经离婚,并约定财产归小健全部,贷款由小健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小琪和小健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以离婚为由避免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小琪和小健追偿。第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支付款项,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第二,被告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76万元和违约金。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负债是双方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中注明房贷由一方承担,也只是夫妻之间的协议,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示,即使夫妻共同承担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也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小琪和小琪在婚姻存续期间借钱买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双方是否离婚而改变。即使小琪和小健的离婚协议涉及的房屋归小健所有,房屋负债也由小健承担,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有权向小琪和小健主张权利;小琪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小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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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标题:“离婚后房子归一方,房贷还要一起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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