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 建立宿迁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评估移交机制
近日,宿迁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宿迁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集中评估及线索移送方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为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勇于承担责任,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承担责任的干部和敢于承担责任的干部负责。着力解决行政单位和检查人员不纠错、不积极纠错或不敢履行职责等困难和痛点。
据了解,《办法》创新引入容错纠错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对行政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进行统一评价,并根据情况提出是否将追究责任的线索移交给监委等责任追究部门,并不断鼓励行政单位勇于承担责任,积极主动纠正错误。
划分责任追究范围。根据《办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过错责任是指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者懒于履行职责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或者被行政复议机关纠正的行政行为,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明确实施主要程序。行政败诉案件评估小组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评估小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行政败诉、行政复议纠错案件的集中评估和线索转移。
突出容错纠错的方向。经集中评价,对行政主体无主观过错或重大过错的案件,以及其他符合容错纠错的案件,可提出不移交建议;对行政行为违法行为或行政单位因行政相对人造假或其他因素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后果的,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于交接责任的意见。
坚持错误必须纠正的原则。经集中评估,对不具有法律主体、行政行为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案件,应当移交;对于一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行政行为被判败诉或者纠错的错误,以及妨碍责任调查、纠错等行为的情况,在移交时应当提出从重或者加重的意见。
实现整个纠错过程的管理。根据《办法》,经集中评估认为需要移送的案件,在集中评估结束后形成评估意见,并制作案件移送函,并附有有效的行政判决和复议文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惩罚、教育和规范作用,有效促进行政单位自我纠正。
据报道,《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方便了责任追究机关科学准确地追究相应的责任,有效消除了行政单位和一线检查人员自我纠正的问责顾忌,使行政单位清楚了容错纠错的界限,保证了权力的运行灵活、高效、依法,有利于提高行政单位的可信度,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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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媒体焦点” | 建立宿迁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评估移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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