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低价转让避免执行!判刑!

02-11 11:02

案情简介



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樊某某与龚某某(已死亡)民间借贷案件一案,判令樊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龚某某某10万元及利息。后樊某某拒绝接受,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期间,龚某某因外伤性猝死,二审法院将被上诉人龚某某调整为其妻陈某某。2020年1月17日,二审判决:樊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某某10万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



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因是樊某某未能按时履行上述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州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樊某某在收到执行令后三天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责任、当前报告和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资产状况。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在资产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责任,未按要求如实报告资产情况。2021年11月,樊某某以120多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价值约160万元的房产转让给其姐姐樊某云,后樊某云在该房产上设立质押权,导致樊某某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海州区人民法院将樊某某涉嫌拒绝执行判决的线索移交给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进行调查。2024年12月,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拒绝执行判决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樊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樊某某自愿向陈某某支付19万元,并同意在2025年6月前向陈某某支付1万元。樊某某某得到了陈某某的理解。


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强制执行期间,被告樊某某知道有资产可用于执行,仍故意以低价转卖房产,以逃避执行的目的转移财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樊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并得到理解,并在案后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他决定适用缓刑,被告樊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被判处刑期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被告樊某某某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而是将其名下的房产低价转移到姐姐名下,抵制法院执行。忽视法律、抵制执行的行为,不仅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


图源网络


编辑 | 王瑞普


供稿 | 海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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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低价转让财产逃避执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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