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一口马桶水给一万"…酒桌赌局有法律认可吗?

02-08 07:43

"如果你敢喝马桶里的水,


我会给你10000元。”


"你可以说到做到。"


"放心吧,我们很多人都是见证人。"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经常和朋友玩一些“无害”的赌博游戏,那么这种“游戏”赌博游戏应该实施吗?双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最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酒桌打赌”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件回顾


01


2023年6月,张某和朋友约好来胡某家喝酒。喝了几杯酒后,胡开玩笑地对张某说:“如果你敢在我的厕所里喝一口水,你会得到1万元的奖励。”


随后,胡某通过转账将1万元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保管。胡某想和张某开玩笑,但张某二话没说就舀起一杯马桶水喝了下去。看到张某的操作,第三人按照约定当场转账了张某1万元。


我以为这件事结束了。然而,三个月后,胡反悔,觉得自己不应该因为一个笑话而付出1万元,于是向张某要求退还1万元,但张某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赌博,拒绝退还。


此后,胡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张某诉讼。


法院审理


02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胡某和张某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民事主体,但双方的协议也是他们真实意思的体现,但他们喝酒后的赌博行为是聚会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不是实现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赌博行为也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胡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除非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因此行为取得的财产,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应当予以退还;不能退还或者不需要退还的,应当折扣赔偿。犯过错误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如果很多方都犯过错误,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按照其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胡某是受伤人,张某是受益人,张某因无效民事行为获得的财产应予以退还。但胡某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打赌过程中双方都有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断张某退还胡某5000元。


法官说法


03


胡某和张某之间的纠纷是赌博引发的合同纠纷。这份合同在民法上被称为幸运合同,是指双方决定财产的得失,以决定未来某一事件的成功与否。


幸运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这取决于交易对象的运气;2.双方承担的风险不平等;3.不是完全等价付费;4.有严格的合法性。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但表面上看,射幸合同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要么盈利,要么什么都没有。同时,由于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随机性的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容易违反公序良俗,因此签订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须具有更严格的合法性。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以经济、智力或娱乐为目的交易一些不确定的事情,如赌博、彩票、有奖销售或保单等。,所有这些都属于幸运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是由于一方已经履行了赌博局,后悔提起的诉讼。法院的最终判决是考虑双方的过错,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拿着赌债和赌局去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是很常见的。此时,赌博或赌博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此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要求履行赌博局的要求。


原题:“喝一口马桶水给一万”…酒桌赌大概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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