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单“拼车”回乡过年,出险申请理赔被拒,法院判决

01-03 06:56

春节将至,


又到了全员大迁移的时候了。


有些人开车回家时,


选择发布拼车信息寻找“同路人”,


如此一路上既有人说话消遣。


同时节省出行费用,


但是实际上接单“拼车”是有风险的。


李明锐从广东开车回广西老家过年,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两名搭便车的乘客与李明锐的回乡之路不完全一致,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运营”为由拒绝了索赔申请。


图源网络(侵删)


01


“拼车”回乡途中发生事故,拒绝申请理赔。


李明锐买了一辆车,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李明锐于2022年11月28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其中一项是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超过11.4万元,保险期限为2022年12月28日0时至2023年12月27日24时。保险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汽车。保单约定“被保险人机动车转让、改造、安装或调整使用性质等。,这显著增加了被保险人机动车的风险程度,并且没有及时联系保险人。如果保险事故因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3年1月14日晚,李明锐开车去广东东莞工作的姐姐和弟弟回到广西北流老家过年。当天,李明锐在“Hello旅行”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指派了容县六王镇的陈文和陈海“拼车”回容县。


2023年1月15日2时10分左右,李明锐在省道岑溪昙容向容县六王镇行驶时,车辆因操作失误与道路护栏、房屋院墙发生碰撞,翻出道路,造成车内弟弟和两名“拼客”受伤,造成车外房屋院墙、道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明锐对此事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明锐将车送往玉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指定,造成车辆救援费用1600元。当时,该公司给出了14.4万多元的维修费用。李明锐认为维修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没有维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赔偿。


保险公司指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明锐上载了两名“拼客”,汽车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运营”,拒绝赔付。


与保险公司商量后,李明锐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损失保证金11.4万余元。


02


一审:网约顺风车非经营特点,保险公司应赔偿。


北流市法院发现,李明锐在“哈罗出行”平台上注册了“搭便车”账号。在这次旅行中,两名“拼客”在“哈罗搭便车”下单,李明锐从东莞市虎门到容县六王镇的一个村庄获得了平台清算金400元。


北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锐在“哈罗出行”平台上注册的车辆是搭便车。根据平台的搭便车接单流程,平台发布车主路线信息后,会根据乘客路线进行匹配。匹配度高的拼车信息发送给车主后,车主会接单。2023年1月14日,李明锐开车,和姐姐弟弟一起从广东回老家北流市过年,符合习俗。“拼客”陈文和陈海的目的地容县是北流市的隔壁县,属于玉林市。当他们从广东东莞回到北流时,容县也是一个经过的地方。因此,李明锐乘坐陈文和陈海一起通过搭便车平台回到广西玉林。路线很明确,他们在已经规划好的旅行路线上。行驶范围和行驶路线也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是一种典型的共享出行、分摊出行成本的搭便车运行模式,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显著增加汽车风险,不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符合保险法等相关免责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李明锐车辆损失。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明锐财产损失11.4万余元。


03


二审: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保险公司免责


保险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表示,案涉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后,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为网约车,用于客运赚取费用。自从注册之日起,李明锐主观上就已经有了经营赚钱的意图。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还从事客运服务,具有运营特点。车辆特性由家庭转变为运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危险程度。通过叫车软件,李明锐接到了网约车订单,收取了车费,发生了费用结算,乘坐了一个没有特定关系的陌生人,具有运营性质,依法属于运营行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李明锐,但使用车辆从事运营,风险明显增加,保险公司应予免责。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明锐在涉案事故中从事私家车收费的网上搭便车行为,是否为保险条例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


无论从生活常识还是对文学意义的认知来看,搭便车都应该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是在自用汽车的基础上搭便车的同一条出行路线的人,合理分担出行必要的费用活动。网上搭便车是私家车主提前通过平台发布行程信息,聚集其他人乘坐同一条路线的行为。所以典型的网上搭便车没有运营特点,事故风险也不会明显增加。


但是,当网上搭便车在出行目的、行驶路线、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方面与上述情况有很大不同时,应认定网上搭便车具有运营性质,出行风险明显增加。李明锐从东莞市开车回北流市过年,通过搭便车平台将两名乘客带到容县六王镇。虽然容县是东莞市到北流市的必经之地,但六王镇并不是具体到线路的必经之地,涉案事故正好发生在从岑溪到六王镇的省道508线上。此外,根据平台车主端李明锐的几十张账单明细,其搭便车接单时间与每次收费金额不一致,接单时间和行驶路线不固定。作为车辆使用人,李明锐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出行目的、行驶路线、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其驾驶案件涉及的车辆接单。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合理的出行目的,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李明锐适用平台的载人收费行为不符合网上搭便车的典型特点,属于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强了私家车交通事故的风险。此案确实发生在向容县六王镇送两名乘客的道路上,符合保险条款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条件。


不久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李明锐的诉讼请求。(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接单“拼车”返乡过年,出险申请理赔被拒,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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