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法院】“津心守未”系列话题:与法律同行 青春无悔

2024-12-30

法律与生活


津心守未


未成年人普法宣讲专题节目


每周三早上11:30-12:30


生活广播 FM91.1 AM1386


节目《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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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活广播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合作,为更好地关爱未成年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凝聚全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在《法律与生活》节目中开通了专题频道“守护未来”。2024年12月18日邀请嘉宾为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助理杨瑾、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刘楠。


△左: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助理杨瑾检察官


右:刘楠,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


预防未成年人常见犯罪的特点


杨检察官: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他们的身心发展是独一无二的,容易受到周围环境和情绪的影响,或者无法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或者无法抵抗不良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在聚众斗殴和盗窃中。


案例:


小张、小李和小王在一所中学读高中。有一天,小张因为在微信群里和别人吵架,聚集小赵、小王用棒球棒、木棍等工具殴打对方和朋友,导致很多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那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有机械聚众斗殴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主要分子是起到组织和规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与者是积极参与和发挥重要作用的人,除了主要分子。


小张因为和别人发生矛盾,聚集了很多人,聚集在一起打架,这是聚集在一起打架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小赵和小王被小张收集,他们参加了武装斗争,这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构成了聚集在一起打架的罪行,都是持有武装的聚集在一起打架的,都是共同犯罪,都被依法处罚。


刘法官:聚众斗殴犯罪存在误解。


误解之一:“只要不在现场动手打架,就不构成犯罪”。许多人认为,如果有人只是参与提供建议、收集人员或提供工具,而没有去现场动手打架,那就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为聚众斗殴犯罪献计献策、安排部队、发布命令的;但是,如果你知道会发生斗殴,仍然提供犯罪工具,那就是积极的参与者。根据聚众斗殴的法律,这些行为应该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不构成犯罪。


误解二:“打架时不拿设备,就不可能是持械聚众斗殴。“很多参加打架的未成年人认为,只要不拿工具参加打架,就不是持械聚众打架;伙伴是否拿工具参加打架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比如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主要分子指挥合作伙伴购买扔棍打架,合作伙伴知道扔棍打架是为了打人,仍然积极提供帮助;虽然他只提供工具,但案件中没有出现的主要分子、提供扔棍工具的人和实际使用扔棍的人都有共同持械斗殴的意图,因此必须认定为持械斗殴,并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


误解之三:“只要我没有拿刀、短刀等管制器具,其它工具就不算持械。"办案时,我们会遇到犯罪嫌疑人这样辩解:检察官,我只拿了一个啤酒瓶,这也算持械吗?有这种想法的人对持械的认识存在误解。这里的“机械”不仅仅是指刀、短刀等控制器具,啤酒瓶甚至日用品,只要有杀伤力,就可能成为刑法上的“机械”。假如打架时,所持工具具有杀伤力,就会被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然后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检察官: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诱因


未成年人聚集在一起的诱因之一是盲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喜欢探索和创新,但缺乏对事物的深刻理解,很容易因为无知而盲目模仿和跟随。同时,由于互联网或其他不良信息的影响,青少年对是非、黑白、对错的界限无法清晰理解,进一步限制了他们的辨别能力,容易误入歧途。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第二个诱因:面子。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一个参加打架的未成年小伟曾经说过:“刚开始叫我打群的时候,我不想去,但是我的脸很薄,平时和朋友关系也不错。我不能一开口就走。至少我应该摆姿势,以免我的朋友说我太虚伪了。”。有些未成年人就像小伟一样,因为情面参与了聚众斗殴犯罪。对像小伟这样好面子的未成年人来说,此时的“不”字很难说出来。


冲动是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第三个诱因。打架的原因之一是: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你一眼,从此我就肿了脸。小赵和小王在篮球场上和朋友一起玩。在此期间,因为小赵看了小王一眼,小王说了小赵一句话,他们发生了争吵,最终演变成了双方的聚众斗殴。这种情况充分说明未成年人容易冲动。如果他们不能正确处理问题,控制不良情绪,他们很容易因为一些小事发生冲突而大吵大闹。所以我想告诉大家:冲动是魔鬼,谁碰谁后悔。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性地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小分歧、小纠纷。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第四个诱因:忠诚。忠诚的解读有很多种,为国为民,忠诚孝顺的意思是“义”。;好战斗狠,拉帮结派的意思是贬“义”。很多未成年人崇尚“哥们的忠诚”,但我想提醒青少年朋友:基于无知和盲从的“哥们的忠诚”,看似是为了“哥们”,实则是为了害人害己。真正的友谊是建立在正能量之上的,它给我们带来了动力和阳光,而非冲动和违法。所以,同学们,当友谊之舟变成“贼船”时,我们不应该“登船”。


刘法官:一般来说,大多数聚众斗殴案件都是由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引起的。由于一些小矛盾,朋友被邀请参加“面子”和“哥们忠诚”,遇到问题时不冷静,处理矛盾不理智,思维简单,做事冲动,导致犯罪。然而,未成年人的盗窃案件往往与贪图享受、缺乏正确的金钱观念和消费观念有关。


盗窃犯罪在未成年人中很常见。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获得“不义之财”而盗窃摩托车、烟酒等财产,或者“拉门”盗窃财产、入户盗窃财产等犯罪行为。根据《国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盗窃公私财物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窃的,均构成盗窃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盗窃金额超过6万元,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款;如盗窃金额超过40万元,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实施此类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是男性,具有学历低、收入低、家庭控制不足等特点。实施盗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金钱观,懒惰和虚荣。此外,他们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窃取”和失去青春。在这里,我也想提醒一下收音机前的年轻观众朋友,当“精致贫穷”、“提前消费”、“先享受”的理念不断冲击大家的三观时,希望大家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奢侈放松”的场景刺激大家的神经时,能保持一种理性:君子爱财,量入为适度消费。


杨检察官:如何远离犯罪,防止犯罪。


对青少年而言,首先要选择朋友。选择朋友,也就是说要结识良师益友,防止结识不良行为者。青春而充满激情的未成年人,喜欢交朋友。但是,我们交朋友一定要交有利的朋友。学生之间的友谊应该体现在学习上相互促进,生活中相互帮助;不会因为意见不一致而分裂,不会因为天赋而嫉妒,不会因为落后而反感。希望我们的未成年观众在选择朋友时一定要掌握好标准,多交志同道合、有梦想、有道德的朋友,远离那些让你帮忙做违法犯罪的“朋友”。离这些人越远,离违法犯罪越远,越安全。


其次,要守法。法治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是一个学习法律、守法、尊重法律、使用法律的安全社会。没有青少年的积极参与,就无法建立法治社会。这一参与,首先要做到学法、守法、不犯法。在这里学习法律,就是要有法治的理念,要懂得法律的精神和常识。这样,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有些人认为,这些都是孩子之间的小事,都是正常的。但是,凡事都要有度,假如是以大欺小欺弱,那可能是违法的大事。所以,学习法律、守法的最终目的是不违法。


三是要努力学习。通过办案,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一开始的厌学,到对学校和老师的抵触,到逃课,结识社会闲散的人,最后到被诱惑、被笼络、被利用,进入违法犯罪的谷底。作为一名学生,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希望同学们多学习,多读书,多思考,把精力投入到健康向上的事情上,为以后的生活储备知识和技能,做更好的自己。


刘法官: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或缺失密切相关。如果父母不重视家庭教育,不加强对孩子法治理念的树立和培养,孩子很容易因为不懂法律而不畏法律,不守法。因此,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未履行家庭监护责任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和指导,督促他们严格正确地履行监护职责,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接下来,我想给父母一些关于父母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关口”的建议。


第一,父母应该把“人生第一课”告诉孩子。大多数父母首先关心的是孩子的健康,其次是学习,第二是生活,最后是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但是,从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热点案件来看,我们的家庭教育应该更加重视爱国教育、道德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通过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我们应该培养孩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教会他们知道敬畏,争论是非,守住底线。


第二,父母要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父母的言谈举止对孩子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父母应以身作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为孩子提供一个充满爱、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同时,家长要注意孩子的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孩子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避免孩子因家庭原因产生负面情绪,进而走上犯罪之路。


最后,家长要和学校一起扛起未成年人的“保护伞”。父母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进入网吧、进入歌舞场所、购买烟酒等不良行为,就要和学校一起做好教育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黑网吧”工作。、校园周边治理,网络环境整顿等工作。


杨检察官:孩子的笑脸是我们最大的愿望。希望各行各业的人携手扛起保护伞,搭起防火墙,共同守护孩子成长成才!


刘法官:我们将与检察机关一起,与学校、父母携手,共同守护,见证青少年朋友健康快乐成长!


△左: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助理杨瑾检察官


右:刘楠,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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