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拒绝下班后“加练”年会舞蹈被辞退?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2024-12-27

不经意间又到了年底


各大企业正在举办年会


日前


杭州一名女员工


因为“不想跳舞”而被辞退


话题引发热议


那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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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变为“解雇”


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店,张女士是一名美容师。


1月中旬的一天,经过12个小时的连续运行,张女士晚上9点下班。但是领导不让她走,因为企业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舞蹈。但是她很累,没有提前通知她跳舞,所以她直接回家了。


随后店主任向上级汇报此事,上级趁机在微信工作组问:店里的舞蹈练得怎么样?


随后,张女士建议公司领导在安排工作前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否则员工受不了。“如果你继续这样下去,每个人都会倒在地上生病。”


第二天,当张女士去商店工作时,她被商店经理叫去谈话。主管要求她可以留在下沙的商店,也可以转到其他商店,但无论她去哪里,她都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主管还强调:“不要抱怨,不要在群里说话,不要有任何意见。”迫不及待地,张女士选择了离开。


没想到,企业在她辞职后,发布了一份意想不到的解雇公告,上面注明了三个解雇理由:


对客户不负责任,服务客户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离开。


对年会节目排练有怨言,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店主任。


日常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准则。


对于这一点,张女士感到非常无奈,“我一般都是离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解雇公告?”之后,她决定收集资料,申请劳动仲裁。


下班后要求员工“加练”


是自己的工作还是额外的要求?


律师解读


张女士的公司是美容机构,跳舞绝对不是“主业”。它应该属于企业组织娱乐活动,或者在员工自己的工作之外进行企业文化建设。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据张女士介绍,她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据说这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下班后还被要求“加班跳舞”,这显然是一个额外的要求。


安排参加公司活动,在本属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内,其合法性本来就存疑,还以员工拒绝为由解雇,显然是过分的。


此外,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公司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的“解雇公告”,张女士被解雇的一个原因是“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的行为准则”。根据聊天记录,张女士的话比较理性——“事情能不能提前规划,不要临时通知”。根据常识,这种语言应该在常规交流的范围内,没有明显的语言暴力。


而且公司管理人员与她交谈,要求她“完全服从管理”,“不在工作组说话”,这种要求反而显得不合理。


即使这家公司的“行为准则”中有明确的“不能与领导顶撞”的规定,效力也可能因为缺乏合理性而出现问题。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劳动合同并非“卖身契”


张女士不想加班跳舞。作为一名员工,向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也是工人的正常权利。无论如何,这不是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更不是“严重失职”,损害了单位利益。


企业和员工需要相互理解。毕竟双方都是利益共同体,企业要在保证员工个人得失的基础上,给予员工足够的关心和理解,实现企业利益。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合同”,公司不能只靠一纸合同就掌握“杀人夺取”员工的特权。公司在执行管理制度和行使管理权时,要坚持合理、有限、善意的原则,不要随意扩大企业的管理范围。只有企业和员工在基本价值观上达成一致,才能保证劳动力和资本关系的健康和长期。


调查显示


超过一半的职场人不期望办年会。


根据某招聘网站2023年发布的《2023年职场人年终期望调查报告》,54%的一线城市职场人不期望举办年会。


上海市总工会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单位年会让你表演节目,你会不会觉得无聊?”调查结果显示:


百分之二十的网友表示自己是“社交恐惧”,如果想表演节目,会使自己焦虑而失眠;


17%的网友认为实在是太烦人了,从构思到排练,再到表演,年会活动是一个全方位的负担;


15%的网友选择“排练需要占用大量的私人时间,有点尴尬”…


或许,简单地吃一顿饭,安排一次公平的抽奖活动,发一些红包,然后让员工早点回来陪伴家人,这是一个快乐的年会。


您喜欢年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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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女性拒绝下班后“加练”年会舞蹈被辞退?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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