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互相担保,是担保还是共同债务?
丈夫与债务人签订贷款合同,妻子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来因为丈夫没有按时还贷,债权人在担保期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偿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妻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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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贷款人张某与贷款人蔡某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蔡某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9年6月2日。借款人均确定经协商贷款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2日。蔡某和周某是夫妻关系。张某和周某还同时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周某为涉案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要负债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8年12月3日,张某履行了外借责任。由于蔡某拒绝还钱,张某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偿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周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张确认没有直接向周主张权利。周某主张不清楚涉案贷款延期的事实,认为担保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经调查,蔡某和周某都是某物流公司的股东。涉案贷款发生时,蔡某持有90%的头寸,然后调整为蔡某持有的80%。、周某持仓10%;双方还共同经营一家实业公司,蔡某持有70%的职位。、周某持有30%的仓位。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周某的责任。周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按下指纹,应当知道张某和蔡某之间有借款人,涉案贷款应当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负债。因此,周某应对蔡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蔡某向张某偿还本息,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二审期间补充查明的事实,周某确定该案涉及的贷款是蔡某经营的一家物流公司的资金周转。而蔡某经营的两家企业,周某都持有股份,现在还是夫妻关系,有共同经营的行为,足以确定案件涉及的贷款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贷款人配偶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直接获得贷款人担保的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司法实务存在分歧。本案提倡“在合理合法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通过深入阐明配偶承担担保责任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达和法律责任的差异,明确了两种法律责任的差异。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贷款人配偶的担保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竞争时,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
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自主性。因此,贷款人配偶的身份不能阻止,但其自主选择不作为共同贷款人,而只是作为其配偶个人对外借款的担保人的民事权利。但如果贷款人配偶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订,则其含义明确,应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与法律责任明显不同,法律责任以配偶身份签字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前者的责任轻于后者。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与家庭共同财产一起偿还,彼此之间没有追偿权;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在担保期内,债务人必须在担保期内向担保人行使权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债务本质上仍然是主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因此,贷款人配偶签订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不得直接确定应承担共同借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债务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限。如果保证责任没有争议,可以直接判决借款人配偶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需继续审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个案件正好保证了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法院必须进一步审查涉案债务是否为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经查明,案件涉及的贷款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令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上所述,如果仅仅因为借款人的配偶就借款人的个人债务签订了担保合同而直接确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会加剧配偶作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应注意以上两种责任的区别:与其希望借款人和配偶作为贷款人共同确定债务,不应通过要求配偶签订担保合同来实现这一目标,而应直接要求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贷款人共同签订借款凭证;如果债务人配偶只同意担保人,债务人应注意在担保期内及时与借款人配偶主张权利,而不是以借款人和配偶为主体。只是向借款人个人主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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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夫妻为对方做担保,是担保还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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