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私自贷款,谁负责还款?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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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名义私自贷款并加盖公章。如果以后无法偿还,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家公司因员工以公司名义贷款被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该员工未被授予对外借款代理权,其行为不能构成表面代理,并决定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


法庭发现,李磊(化名)和杨刚(化名)是多年不见的朋友,杨刚是一家公司的司机。2020年8月,杨刚向李磊贷款,并将公司车辆办理抵押登记,质权人为李磊。未经公司授权,杨刚自行填写委托人、受托人等信息,并在纸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杨刚向李磊借款20万元,期限为60天,杨刚在乙方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协议后,李磊将20万元转入杨刚的个人账户。


此后,杨刚因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车辆用于对外抵押贷款,并以领取维修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23年11月,杨刚因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由于杨刚逾期未能偿还贷款,李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刚所在的一家公司退还贷款本金20万元及相关利息。李磊认为,杨刚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符合合同形式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它也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电话授权,这应该是一个有权的代理人。即使杨刚无权代理,也应该组成代表代理。


昌平法院认为,虽然杨刚以某公司名义向外借款,但根据他的供述和刑事判决事实,他向李磊借款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应该是无权代理的。杨刚在申请涉案车辆抵押和与李磊签订《贷款协议》时,没有签署任何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确认其申请贷款和汽车抵押。尽管李磊表示已获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授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刚以前被授予对外借款的代理权。


综上所述,在杨刚未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李磊仅凭杨刚持有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等物品,以及杨刚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即相信某公司授权杨刚对外借款,主观上存在过错,也没有理由相信杨刚在造型上有代理权。杨刚既没有公司授权,他的行为也不构成代理。因此,法院不支持李磊要求某公司偿还贷款20万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李磊的所有诉讼请求。


李磊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主张组成表见代理应提交充分证据。


本案主审法官郭建新表示,一般来说,如果侵权人没有代理权,没有被代理人追认,就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影响。在无权代理中,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则,就是看代理人。根据民法,侵权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侵权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代理的本质是在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由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征,相对人可以在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代理权产生合理的信任,从而使代理效果属于自己。代理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在于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当事人应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认定表见代理过程中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必须是无权代理;②在代理行为造型上,必须有理由使相对人相信侵权人有代理权;③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实施;④必须是比较善良的人,没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杨刚没有持有公司办理贷款事宜的书面授权文件,也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实际参与合同的形成和实际履行。结合杨刚的职位身份,其外貌特征并不能使李磊产生合理的代理权信任。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人有责任核实侵权人的身份和权限。对于李磊来说,他已经很多年没有见到杨刚了。李磊没有谨慎地向杨刚的个人账户借大钱,也有一些错误。因此,杨刚的行为不构成代表代理。


在签订贷款协议时,贷款人需要了解贷款人的所有信息。如果对方声称代表一家公司进行贷款操作,除了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材料外,还应审批代理人是否有相关授权手续或取得相应的职位和权限,绝不能相信口头承诺。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关键印章的存储、使用和审批流程,详细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用途、用户等信息。如果发现有人擅自使用公章,需要及时核实。如有违法行为,应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公司信用损失和财产损失。



原标题:“私自以公司名义贷款,谁负责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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