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他人购买的二手车被原车主拉走,可以回购车款吗?

2024-12-10

随著汽车保有量的增加,


以及大众买车观念的转变


二手车市场迎来了春天的快速发展。


但在二手车交易火爆的同时,


一些隐藏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最近,鹿邑县人民法院一起审结


二手车买卖纠纷


依法判决无权处分的卖车人


向明知无法过户仍购买汽车的买车人购买汽车


退还60%的购车款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金某通过杜某购买了一辆本田牌二手车。双方签署了《协议》,约定:“这辆车不能通过家庭,车牌可以终身使用,车费共计10.6万元。确保车内无盗窃、无抵押、无经济纠纷。如有纠纷,退还全部车费”。


协议签订后,金某向杜某转账104800元,杜某向金某交付了《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2023年7月15日,车辆被行驶证登记人齐某带走。金某向鹿邑县法院郊区法院起诉杜某和齐某,要求消除购车协议,并要求杜某退还购车款,齐某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郊区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义务确保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享有权益的,出卖人不承担前一条规定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当杜某向车辆交付涉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时,金某已经知道涉案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都是他人,双方签署的《协议》注明:“这辆车不能通过房子”。金某明确知道涉案车辆不能转让,存在争议。金某已知双方交易存在潜在的交易风险,属于“应当知道第三方对涉案物品享有权利”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杜某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被免除,金某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当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金某自行承担。


涉案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齐某,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获得齐某授权处分涉案车辆,此后齐某未追认金某与杜某的交易行为。杜某在知道自己无权处分涉案车辆的情况下,与金某签订了《协议》,并转让了该车的使用权。协议应该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因此行为取得的财产,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应当予以退还;不能退还或者不需要退还的,应当予以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如果多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金某应该将涉案车辆退还给杜某,杜某向金某退还购车款。金某和杜某都有过错,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金某已使用案涉车辆超过两年,已获得使用此车带来的收益,杜某退还购车款时应酌情扣除收益部分。考虑到金某和杜某的过错程度、车辆的实际使用、车辆的折旧和使用寿命等因素,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应遵循平等原则,及时调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杜某应按案涉车实际交易价格为104800元的60%,将62880元的购车款退还金某。


金某和齐某不会有涉案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涉案车辆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齐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车辆,将涉案车辆拉走,不违反法律法规。金某要求齐某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于是判决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杜某将62880元的购车款退还给金某,同时判决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服息诉讼。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如果买车人知道车辆可能存在的权利缺陷风险(抵押、无法转让等)。),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车,则应认定自己承担风险;如果售车人因违约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无权处分,买车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认定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金某知道车辆不能转让,仍然购买。杜某未经原车主齐某授权提前销售涉案车辆,后来未被齐某追认,属于无权处分。双方签订的汽车购买协议自始至终无效。在涉案车辆的交易过程中,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判决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更好地平衡双方的权益,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


在二手车买卖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01


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购买二手车前,应对汽车来源、抵押、经济纠纷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如有抵押或经济纠纷,不建议购买;


02


签订完善的购车协议。购买二手车时,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车辆无经济纠纷、无抵押等条款;


03


及时过户。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来 源:鹿邑县法院


供 稿:位士栋


原来的标题:“通过别人购买的二手车被原来的车主拖走,可以回购车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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