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有关 浙江省发布通知

2024-12-08

近日,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自2024年12月2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2022年2月16日发布的《省发改委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的通知》。



充电费用实行价格分离,严格实价。


充电费主要包括充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醒目位置标注充电电费、服务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并且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一次充电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将收费方式、充电时间、充电量、收费金额等信息推送给客户。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明确充电设施更新改造时间节点,同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原则上从建设完成之日起,实现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格分离。原则上,其他地方应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格分离。



认真落实有关电价政策,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服务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客户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按照居民合表客户的电费收取充电电费,安装主体可以自愿申请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一致。


在居民合表客户电费的基础上,峰谷分时电价高峰(8):00—22:00)低谷时段(222)上浮0.03元/千瓦时。:00—次日8:00)下浮0.25元/千瓦时,具体电费水平↓↓



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照其所在地的电价政策执行。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可以改变一切”的原则,加快对有条件的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尽快直接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供电;原则上,电网企业应在2025年1月1日以后直接向新建住宅小区供电。


促进充电服务费减少,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室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特点和民生属性,根据填补成本、合理收益、诚信原则,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鼓励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倡导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等环节的主要单位,积极降低价格,降低成本,降低充电服务成本,减轻群众的充电负担。


加强宣传引导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通过联合约谈、提示警示等方式,各地要加强政策宣贯,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定价等违法行为。


原标题:电动自行车充电费 浙江省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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