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后才想起没有缴纳保费,补缴后保险公司还应该理赔吗?
案件回顾
赵某为其子女小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根据保单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保险年度保费为5360元。被保险人应在每年6月5日前支付。保险公司将从6月5日起60天内给予被保险人支付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超过期限,仍未支付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条款,合同将从宽限期届满后的第二天起中止。同时,条款规定,自合同效力暂停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的方式,自被保险人缴纳所欠保险费后的第二天起,恢复合同效力。
在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赵某如期缴纳了2012-2020年的保费。2021年,某保险公司在6月2日至宽限期约定的7月31日期间,多次向赵某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续费提示,并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短信告知其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保单失效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条款,可以尽快办理保单复效,但没有得到赵某的回复。

2021年10月16日,涉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小明因患主动脉夹层住院。10月18日,赵某前往某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通过自动柜员机缴纳2021年保费,申请保单复工。赵某提出保险理赔后,一家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止期间确诊时间”为由拒绝理赔,并提到当时几次短信催款失败。

对此,赵某辩称自己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不再使用,并告知保险代理人手机号码的变更情况。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更新信息,导致没有收到短信通知。他们认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宽限期内未缴纳保险费的,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第二天起中止,保险公司在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条款。虽然赵某于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了保险复工并缴纳了保费,但小明已于2021年10月16日住院,其确诊时间在涉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赵某在申请合同复工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某保险公司在不知道全景的情况下为其申请保险复工。这种复工行为并不是某保险公司真正的意思。
同时,本案涉及的保险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催款保费责任的条款。主动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责任。该义务的履行不应以保险公司的催款为前提。因此,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公司未向目前使用的手机号码催款保费为由,取消其按时缴纳保费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规定,某保险公司不得承担保险条款,并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是幸运合同,保险事故是随机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支付条件是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小明被诊断为先,赵申请复工后。如果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案件保单复工后承担责任,实际上意味着某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的危险承担保险合同的责任,这与保险制度的本质不符。

因此,被保险人投保后必须按时缴纳保费,最迟不得超过保费缴纳的宽限期,否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将进入暂停状态,保险公司在暂停状态下不承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或申请保单复工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询问表明自己的情况,否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原题:“生病后才想起没有缴纳保费,补缴后保险公司还应该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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