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能否直接清除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2024-11-19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我们的“经济身份证”。一旦信用信息受损,将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社会经济行为。如果债务已经偿还或免除,我们有权要求银行清除不良记录并恢复声誉吗?并且看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原告王突然接到被告银行的电话,告诉他在被告银行为李某担保了一笔贷款。目前贷款逾期,原告王某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要求其承担担保证责任。经王某核实,发现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27日,保证期为期满之日起两年。被告银行在保证期内承认自己没有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王某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2024年10月,原告王某以保证责任免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银行立即履行提交清除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义务,并为其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1万元。经法官解释,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银行在2025年3月31日前履行清除原告王某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义务。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会直接起诉银行清除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有权直接清除个人不良消费记录吗?如果银行没有及时消除,是否损害了个人的名誉权,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商业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更改或删除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并负责建立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商业化银行并非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者,无权直接重写或删除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该方法第六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交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确实有责任提交属实,即自然人因履行义务、免除商业银行等因素而免除清偿责任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如时提交清除自然人不良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义务如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清除原告不良信用记录,因为被告在保证期内没有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商业银行未及时变更、删除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损害了自然人的名誉权?


声誉是对民事主体品行、威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评价的高低,是基于客观事实。自然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客观事实,是他们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记录不良的原因,客观真实地展现了自然人的信用状态。商业银行在免除自然人的清偿责任后,不具备改变自然人因自身未偿还债务而产生的社会评价责任和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会支持原告要求商业银行恢复声誉,理由是他的还款责任已经免除,商业银行没有及时提交相关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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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件:茹超峰,代文官


原题:“商业银行能否直接清除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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