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作出的单方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图源网络 侵删)

案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同意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钢材。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陆续向乙公司供应钢材,总付款超过223万元。
2022年5月23日,包括A公司在内的项目材料供应商等人前往曹某(C公司管理人员,该项目由C公司与其他企业联系建设)的办公室索要上述货款。索款期间,曹某与乙公司股东杨某通话,索款人要求杨某、曹某出具保证书,并要求曹某传真杨某身份证核实杨某身份。同一天,曹某以担保人的名义签署了一份不知道是复印件还是以杨某人名义出具的保证书。保证书注明,杨某承诺在7月底前结清案件所涉项目的全部款项,如逾期未付款,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的2倍支付。
2022年7月,上述参与者通过电话再次向曹某索款,曹某在电话中承诺尽早付款。
由于乙公司、杨某、曹某均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23万余元及利息,曹某、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矛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与A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保证书中的签名不能确定是杨某自己签的,借款人B公司从未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不应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出具保证书是杨的真实含义。即使保证书中的签名不是杨本人签署的,也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无需经乙公司同意。

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方加入现有债务关系,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由于相当于为债务人在原借款人之外增加了一个新的借款人,债务加入也被认为像保证一样起到了负债实现的作用。我国民法典首次以实证法的形式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两种情况:一是第三方与借款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务人;第二,第三方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拒绝。第三人的行为只要符合两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其次,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加入的关键问题。学术界对关键性和不关键性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也有差异。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保护担保人。担保人之所以需要这种特殊的保护,是因为保证是免费的单一行为,担保人可能会忽略保证带来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防止担保人在没有仔细考虑的情况下匆忙工作。虽然债务加入类似于担保的功能,但第三方在债务加入中负债通常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与第三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利他主义不同,因此不会有上述规定的重要性。债务加入应属于不要合同。一般来说,债务加入的意思是一旦做出来就成立。但是,如果当事人同意加入债务,应该有一定的方法才能生效,那么他们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加入将转化为约定的要式合同。
最后,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出具保证书系杨某的真实含义。根据催收当天的录音资料,除了甲公司之外,催收主体还包括其它材料供应商。曹在沟通中承认了欠款的事实。甲公司要求杨本人签署保证书,并要求杨传真身份证。音频内容完全反映了保证书的形成过程。曹某和杨某关系密切。曹某在签名当天与杨某通话。他没有核实保证书的真实性,也就是作为担保人签字的概率低。曹某在音频中提到的“7月底前”、“担保”等字样与承诺书的内容相互印证。结合A公司拥有杨某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可以确定杨某在音频当天向A公司发出了还款承诺。保证书出具后,A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曹某索款,曹某没有提出质疑。相反,他承诺尽快付款,并进一步证明了保证书是杨某和曹某的真实含义。
综上所述,杨有加入债务的真实意思,即使保证书中的签名不是杨自己签的,也不会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因为加入债务属于不想要的合同。
▼
标题:“第三方作出的单方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