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被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券商一哥”,被深交所书面警告!
十一月八日,深交所官网挂出 对于中信证券的监管函,以及对两名保荐代表给予政纪处分的决定。监管函显示, 在保荐皓吉达项目中,中信证券存在相关违规操作。。 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措施;对于两名保荐代表,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公开文件的政纪处分。


据悉,深圳皓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吉达)于2023年9月提交创业板IPO申请,并于今年4月撤销。 监管函显示,皓吉达两名实际控制人曾经有过夫妻关系,并且在报告期内有离婚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中信证券没有执行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审查程序,也没有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
皓吉达项目保荐不力
中信证券受到书面警告
深交所在监管函中指出,中信证券在担任皓吉达项目的保荐人中,存在两种违规行为。
首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审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招股书(申报稿)显示,皓吉达的实际控制人是董事长黄国平、董事、总经理黄碧邈。他们分别持有25.83%的发行人。、为皓吉达共同实际控制人的59.69%股权。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巩固了共同控制关系,并同意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始终保持一致行动。
但是,在招股书(申报稿)中 没有披露实际控制人黄国平、黄碧邈曾经是夫妻关系,没有披露两人在报告期内离婚,也没有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时间。首次咨询回复原稿(未盖章)显示,黄国平与黄碧柒于2021年11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11月29日离婚,股东之间的关系、一致行动发生了重大变化。保荐人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书(申报稿)中披露夫妻关系、报告期内离婚、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点等信息,明知上述离婚事项;没有进行充分审查,实施的审查程序不到位,发布审查意见的依据不充分。
第二,没有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2023年10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首轮咨询,要求发行人近两年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结合黄国平和黄碧邈报告期间发行人股权的直接间接变化和股权转让情况。
第一轮咨询回复原稿(未盖章)显示,报告期初,黄国平直接持有24%的头寸,间接通过大象投资持有28%的股份,总发行人持有52%的股份;黄碧邈直接持有6%的头寸,间接通过大象投资持有42%的股份,总发行人持有48%的股份。
2020年3月,两人直接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但在大象投资中持股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黄碧邈有大象投资的60%股份,黄国平有大象投资的40%股份,黄碧邈有大象投资的90%股份,黄国平有大象投资的10%股份。因此,黄国平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从52%调整为31%。从48%到69%,黄碧邈直接和间接拥有发行人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黄国平和黄碧哉在控股股东小象投资中的持股比例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关变化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但保荐人没有督促发行人披露上述重大股权转让。
基于上述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告的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中信证券应当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究责任,并在收到监管函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在保荐业务过程中,中信证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奋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确保招股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辩护“离婚不影响共同控制关系”
两个保代“停工”半年
深交所除了对企业作出书面警示外,还对两名保荐代表给予政纪处分,认为二人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两位保荐代表在政纪处分过程中也提出了书面辩护。他们认为,在离婚后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前,双方的持股比例和任职情况并没有改变,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管提名任免等也没有分歧。离婚不影响他们的共同控制关系。报告期内,黄国平、黄碧哉和大象的投资一直是事实上一致的行动者。有关事项不属于必须公布的内容,如《招股书内容与格式准则》。
此外,两人表示,项目组对离婚相关文件、发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召开“三会”、公司决策情况等文件进行了审查,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采访,并获得了发行人的相关说明。,并在报告期内充分审查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控制权的稳定性,并对发布审查意见持谨慎态度。在第一轮咨询之后,《保荐工作报告》主动反映了离婚情况,并在第一轮咨询之后披露了离婚情况和控股股东股权的变化。
对上述申辩意见,深交所只采纳了“已履行一定核实程序”的建议,并不采纳其他意见。 最后,深交所在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期间,对两名保荐代表人六个月不接受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的政纪处分,不接受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今年以来,中信证券多次被深交所“点名”。3月22日,深交所启动现场监督保荐人中信证券,原因是对联纲光电项目回复内容不够清晰,涉及问题没有充分说明。
4月30日,中信证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告的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是在保荐方大智源项目中没有充分审查相关交易情况,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仍未仔细审查,发布核查意见不准确。
今年四月,皓吉达已经“撤单”
律师事务所还收到了监管函
公开信息显示,深圳浩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以R&D、设计、生产、销售智能手机精密线圈为核心业务。
2023年9月,浩吉达向深交所创业板提交IPO申请材料并受理。浩吉达拟募集资金约7亿元,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所,律师事务所为中伦所。

2023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首轮审批询证函。此后,皓吉达的IPO流程停滞不前。今年4月,皓吉达取消IPO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其发行和上市审核。
在“申请就是承担责任”的环境下,虽然郝吉达取消了申请,但中介机构仍然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除了中信证券,深交所还对中伦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书面警示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中国证券交易所只发布了“黄国平和黄碧邈是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近两年内没有变更”的核查意见。中国证券交易所没有看到中国证券交易所在报告期内结合黄国平和黄碧邈离婚的规定,实施了充分有效的审查程序和核查流程,核查工作不充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中国证券交易所应当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奋尽责,认真履行律师职责,确保上市申请文件中与专业职责相关的事项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