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普拉斯IPO渐生变数在上市前夕被竞争对手起诉?

2024-10-15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普拉斯”)在上市前夕发行惨遭变数。


十月十二日,拉普拉斯的主要竞争者、专利纠纷诉讼方深圳捷佳伟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300724.SZ)发表严正声明称,10月10日,拉普拉斯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捷佳伟创对拉普拉斯的专利侵权诉讼内容不准确,并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如深圳海关扣押相关产品等。拉普拉斯没有公开上述事项等信息。


目前,拉普拉斯正处于IPO前的关键阶段。10月10日,拉普拉斯披露了《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意向书》,并正式启动发行。根据发行计划,他将于周五(10月18日)在网上认购,并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在这个重要的上市节点,捷佳伟创的消息爆料会影响拉普拉斯的IPO进程吗?


此前,根据招股意向书,今年7月,拉普拉斯收到捷佳伟创的两起民事诉讼,诉讼目标金额为6000万元。拉普拉斯表示,即使支付所有赔偿费对企业影响不大,相关产品也有替代方案,不会对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招股书显示,拉普拉斯是一家领先的高效光伏电池芯片核心工艺设备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其主要业务是R&D,生产和销售光伏电池芯片制造所需的高性能热制造、涂层和配套自动化设备,并能为客户提供半导体分立设备和配套产品和服务。


在招股书中,拉普拉斯将捷佳伟创视为主要竞争对手。捷佳伟创是中国主要的光伏电池设备企业之一,其主要产品包括PECVD和扩散炉。


竞争者在上市前夕发起诉讼


该报注意到,拉普拉斯于2023年12月27日出席会议,并于今年3月27日开始注册。今年7月,拉普拉斯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了诉讼纠纷。


根据招股意向书,今年7月,拉普拉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获得了两份由捷佳伟创作的民事起诉书,拉普拉斯及其子公司广州半导体作为被告。根据上述两项诉状,捷佳伟创声称发行人的“低压水准硼扩散系统”产品侵犯了捷佳伟创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 201210298285.2),“低压化学气相沉积水平镀膜系统”商品侵犯了捷佳伟创的发明专利权,称为“可精确控制伸缩的机械手和多管反应室上船系统”(专利号为 201710659077.3)。捷佳伟创诉讼请求:拉普拉斯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支付捷佳伟创2500万元和3500万元的两种侵权产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次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发行人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判决上诉文件,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拉普拉斯进一步表示,截至2024年8月,发行人已就捷佳伟创上述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接受。


“根据最坏的结果原则,发行人支付的赔偿费对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影响不大,公司的相关产品结构有替代方案,更换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都很低,不会影响发行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不会对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发行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拉普拉斯强调。


捷佳伟创爆料拉普拉斯产品被海关扣押。


捷佳伟创对拉普拉斯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内容有很多不同意见,并于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拉普拉斯的问题》<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在本文中,对捷佳伟创起诉拉普拉斯专利侵权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说明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首先,捷佳伟创表示,拉普拉斯的“低压水平硼扩散系统”产品和“低压化学气相沉积水平镀膜系统”产品是否侵犯捷佳伟创的发明专利权,仍需受理法院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拉普拉斯缺乏严谨的观点,认为他和他的子公司被认定侵权,导致败诉的概率很小。


其次,捷佳伟创强调,拉普拉斯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其主要产品。根据拉普拉斯的《招股意向书》,拉普拉斯的主要产品有三种:低压水平硼扩散系统、低压水平磷扩散设备和低压化学气相沉积水平镀膜设备,占营业收入的56.13%。


“如果拉普拉斯侵权被司法部门认定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捷佳伟创专利的有效性作出肯定的审查结论,拉普拉斯专利侵权将对其业务产生非常明显的影响。捷佳伟创强调,拉普拉斯涉嫌侵权商品是其主要产品,占其收入的比重很大。如果遵循最坏的结果原则,如果侵权成立,将导致其占比约达。 56.13%的主营业务无法继续,高额支付也会给其运营带来负担。拉普拉斯不应该敷衍了事地解释为“影响很小”。


此外,捷佳伟创还爆料称,2024年10月1日,深圳海关申请扣押拉普拉斯出口美国的低压化学气相沉积水平镀膜系统和低压磷扩散系统,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拉普拉斯没有披露上述事项,其信息披露合规性值得关注。”


业内人士指出,拉普拉斯的IPO进程可能会受到影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第十二条(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以及对可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经营环境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当及时处理上述事项。发现发行人有影响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应当继续符合发行条件,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发行人暂停发行和上市;发行人因重大事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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