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评判行人闯红灯造成伤亡,确定交通肇事罪:法治应该是这样的

2024-09-07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行人闯红灯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闯红灯的人因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这一判决更好地澄清了一个误解:法治不是“谁弱谁合理”,而是谁的责任和责任。


被告周某闯红灯过马路,撞上骑电动车的林某摔倒,被车碾压。周某看到自己逃离现场,林某在当天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闯红灯在人行道上行驶,承担主要责任;林某在道路上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在绿灯时驾驶乘用车正常通行,在这起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明确,证据充分,事发后周某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加大法定处罚力度。


在公众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关于交通事故的民法赔偿责任,有专门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正是民法对机动车的特殊责任规定,似乎给了公众一种刻板印象——交通事故是驾驶员的专属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没有限制,行人和非驾驶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绝对不是“机动车法”。也就是说,基于道路权利分配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一般来说,机动车应该承担更多的安全管理,并不意味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必承担责任。


有人可能会问:死者不是闯红灯的行人撞死的,而是汽车撞死的。为什么行人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这就要求我们重新了解刑法意义上的“逻辑关系”。


周某闯红灯导致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连人和车都摔倒在对面的车道上,李某开的小巴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被车辆碾压。周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可能也是很多人的误会造成的。机动车滚压造成“大”后果,闯红灯只是“小”违法,不会承担太大责任。


这个案子属于经典法律考试的逻辑问题。刑法逻辑关系理论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干预因素。司机刘某的干预行为出现在周某闯红灯和林某死亡之间。结果应该归周某还是李某?


这应该考虑李介入行为的病变性。林某甚至带着车摔倒在对面的车道上,正好是视线盲点。这时,正常驾驶机动车的李某无法躲避,这不是行为问题。因此,应认定危害结果是周某闯红灯造成的。


判断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我们摆脱机械思维,不要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简化为“谁杀谁负责”,而是故意忽略造成交通事故伤害的“干预因素”、实质原因。


如果没有行人闯红灯撞倒电瓶车,电瓶车司机怎么会在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轮下惨死?另一方面,如果你不能抓住所谓的“人是你杀的”,你会批评那些没有反应时间的正常驾驶的机动车司机。


如果一个人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个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刑法因果关系,也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求,即使只是日常生活中的“闯红灯”等“小”违法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这正是法治应有的。法律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负责”。交通肇事罪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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